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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石家庄宋建军案

20180226石家庄宋建军案

作者: 陳大凌 | 来源:发表于2018-02-27 00:17 被阅读0次

    1、下午知道了本案,由于是大区领导亲自询问了法务总,因此直属领导比较紧张。要求:

    ①、理顺本案,

    ②、重点来了——从原告诉请反推每一项可能的【最高赔偿额】。

    2、WWZ开始询问大区法务,本案的相关事实,当然是无果的。2010年的案件,至今为止连1个能准确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人,都没有了。

    3、我,开始根据法律规定反推,每一赔偿项目的可能的最高赔偿额。最终出现的数字,当然是惨不忍睹,能用才有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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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处理本案的逻辑和方式,无论是以律师角度,还是法务角度,都不应当是这样的。

    律师角度,我的老本行,信手拈来:

    1、了解案情,案情无法了解的,则以现有证据作为基础,研判原告诉请有无依据;

    2、重点是,案件证据;

    3、人损案件中,原告诉请构成以及赔偿额计算依据,是十分重要的依据以及案件研判基础,如果没有计算依据的,别说被告,就连法院也无法继续处理;同时,部分数据没有【最高额】,部分数据需要进行鉴定,因此在没有相关结果之前,也是无法获得具体结论的。典型的如【三期】。

    4、如果没有计算依据,则需要通过开庭,来获悉原告的诉请基础。

    综上,通过反推取得的数据,偏差之大,根本没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无用功。

    法务角度

    1、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结合案件材料,给予客观评价;

    2、无法了解案件情况的,则结合案件材料,通过诉讼策略,给予客观预测和分析;

    3、无法了解案情,也无具体案件材料的,则需要请实际处理的业务部门向相关领导部门进行汇报,汇报并确定相关客观情形后,再视具体确定的内容给予客观预测和分析(本案中,应当请大区实际操作部门人员以及大区法务共同出席,汇报案件具体情况);

    综上,对于领导可能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由于本案中原告作为被侵权一方,尚未死亡,因此赔偿数额每天都在变化,即使计算至截止日,但由于缺少部分数据,也是无法得出精确、哪怕是大致的数字,因为差一个要素,数额就差了十万八千里。与其费心费力得出一个根本没有任何意义的数字,还不如据实回复领导,能够计算的给予计算,无法计算或预估的,就只得待首次开庭后方能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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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对此案的看法:

    1、红星美凯龙交付的商铺(房屋)已经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即确属合法、合格、安全的房屋,并且在原告施工、装修过程中没有过错的,则红星美凯龙不应承担责任。公共场合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不应、不将被适用。

    2、反之,红星美凯龙或将承担相应责任。若承担责任的,我认为在30%-40%之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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