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台词源于演员孙红雷饰演的电视剧《征服》中的一个桥段:华强买瓜。近年来,“华强买瓜”一度爆火,网友纷纷玩梗,并制作各种鬼畜视频。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名网友的玩梗行为,却使其惹上了侵权官司。
一、案情简介
有一款名为《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的游戏软件在网上小有名气。游戏3D画面中,玩家扮演西瓜摊老板,凭借技能来抵挡买瓜人一众小弟捣乱的过程。游戏一开始,游戏角色的台词与电视剧《征服》中买瓜一幕雷同,“你这瓜保熟吗?”游戏中的道具金瓜粒子、吸铁石、生瓜蛋子等都在电视剧《征服》中出现。
原告孙某一方认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设计该款游戏,客观上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犯。另外,该款游戏中自己的人格元素被塑造成了在社会上打架、寻衅滋事的坏人形象,其人格尊严未被尊重,客观上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基于上述理由,孙某请求判令成都睡X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X科技有限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二、争议焦点
法院经过审理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如下:
1.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孙某作为影视剧演员,该项权利应为表演者权。关于孙某是否有权就他人使用其影视作品主张声音权益和一般人格权侵权,成都睡X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不同意见;
2.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游戏视频的声音是否具有识别性构成对孙某的声音权益侵权,以及案涉游戏的人物形象是否损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持不同意见。
3.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互联网法庭经审理认为:
自然人的声音和肖像作为标表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具有人格权属性。
二被告未经孙红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孙红雷许可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在开发、制作、运营的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声音权益侵权。
但游戏中人物形象设计来源于影视作品角色设定,在游戏制作中未明显偏离原剧设定。在客观表现上,案涉游戏角色指向的是影视剧人物,一般公众的理性认知并未将反派形象的游戏角色识别为孙红雷本人的社会认识和评价,基于识别指向关系的中断,不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三、判决解读
1.影视台词声音侵权如何认定?
该案件为全国第一起影视台词声音权侵权纠纷。游戏中使用了原电视剧的台词内容,涉嫌侵犯了剧作台词的著作权。而侵犯著作权的,应由影视作品的制片方提起诉讼。演员对影视台词享有表演者权。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认为,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但第9条又允许缔约国“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艺人”。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第5条的规定,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不包括运动员、节目主持人等。此外,由于杂技艺术作品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杂技演员、魔术师、马戏演员等也属于表演者范畴。在本案中,影视剧台词本身属于文字作品,也可以被认为戏剧作品或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对于台词的表演作为表演者权的客体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影视剧的参与者并不对于其贡献的部分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影视剧的参与者作为自然人仅仅享有著作权法中的精神权利。影视剧台词声音的表演者权和录制者权也均基本上归影视剧的制片者享有。影视剧的演员并不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中的经济权利。
当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影视剧台词声音的,只有影视剧制片者有权对于其中侵犯著作权经济权利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
本案中法院适用了《民法典》的有关声音权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演员属于公众人物,群众不仅知情权,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等行为,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声音权人已经公开的声音的情形,可以认为属于对声音权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声音权人的同意。但是本案中,被告将影视台词用于游戏中营利,则构成声音权侵权。在涉及演员的侵权纠纷中,被告一般也会提出公众人物抗辩,即在某些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中,侵权人(被告)可以被侵权人(原告)为公众人物,因而应对侵犯其人格权有更多的容忍义务为由而请求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抗辩,其实质是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
另外,构成声音权侵权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影响台词中的声音需要具有可识别性,即公众能够将声音与特定主体联想起来。比如本案中,公众就能够从涉案影视台词的声音中辨别出刘华强角色的饰演者。而如果引用的声音原本就是配音,则不具备可识别性,就很难界定为侵权。
2.被告为何不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这些权利属于具体人格权,而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比如超市怀疑消费者盗窃店内商品而对其进行搜身,事后发现是机器故障,此即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而在本案中,原告一方认为案涉游戏将孙红雷的人格元素塑造成打架、寻衅滋事的不良形象,客观上侵犯了孙红雷的一般人格权。但是一般认为,游戏对影视台词声音的使用符合《征服》中刘华强的人设,公众理性能够将剧中人物与其扮演者区别开来。因此案涉游戏并未使得演员孙红雷的社会评价降低,未贬损其人格尊严,因此也就不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四、结语
本案警示我们,演员的声音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对于网络热梗,我们应当理性对待,不宜将其用于不适当的场合,否则将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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