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是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5.试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6.论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具有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不可争辩的效力。
(3)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4)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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