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在某市有一小区,有这样一件事,有一业主买了车位,因车位的位置特殊较大,竖停的话,完全可以停两辆车,且不影响车子的进出等。
于是这业主就开始停两辆车,但受到了物业的制止,说,只买一个车位,只能停一辆,不能停两辆。
业主不服,说,车位我已买了,那么停几辆车则由自己定。
但物业却说,你两辆车竖停,已超出了车位的专用属性,有部分车身已在公共范围内,所以是不允许的。
但业主说,虽然有部分车身已在公共范围,但并不影响其他业主,而且公共部分,自己身为业主,也有一定的使用权力。
最后双方不服,诉诸法律。但法律判决物业胜诉,业主违法。
其实在我们小区,就有这样一个车位。在划车位时,只横着划一个车位。但如果车子竖停的话,则完全可以停两辆。只不同的是,物业公司把这车位分了两次卖,分别卖给了不同业主。
本来两业主都是这样竖着停的,但车位要翻新,按照原设计重新划车位了,两业主一对照,才发现,自己所停的车位,原本只有一个车位。
为了车位的使用权,两业主相互各找证据,以证明这车位是属于自己。业委会态度也很明确,只要有证据清晰证明使用所属,就支持哪位业主。
想不到,两业主同时找到原有的买卖合同,位置还是同一位置。这让业委会犯难,都有合同,都不能轻易地否定另一方,怎么办?
最意想不到的是,本来两业主停车都没问题,但牵涉到使用权问题时,都各不相让。只要是谁先到,就横着停,不让另一方停了。
最后矛盾升级,业委会再没一个态度,显然不合适了。
赵主任叫来了两位业主,进行调解。
“我这次调解,是出于小区业委会的职责,不代表什么法律规定。我的意思很简单,你们都有买卖合同,说明这车位已一位多卖了。我现在并不判断哪家有效,哪家无效的问题。我觉得如果 你们不去纠结这使用权的问题,原先怎样停就怎样停,我们业委会不干涉。”
“如果你们一定要分清使用权的问题,那么你们俩位只能报警,或去法院上诉,让法律来解决,没有其它更有效的方法了。我们业委会再按照判决来执行就行了。具体怎样操作,你们自己考虑。但我希望你们都在小区内生活,不管你们采用怎样的方式,都应各谐宽容相互体谅。”
通过赵主任的调解,这两业主渐渐没声音了,该车位上,又像以前一样,停了两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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