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心理法则
科学的目的在于建立理论,在理论建立的过程中,其首要工作则在寻求变项(或因素)间的关系。通常,科学家总是先选定某一变项作基础,然后再进一步用科学方法有系统的探求与该变项的其它变项。最后,把所有变项间关系予以概括性的陈述。即成为【概判】或法则。
例如,在日常所见事物中,假若选定【水的体积】作为一种变项,然后以系统的方法探求能引起【水的体积】的变化的其它变项。结果发现【温度】即能引起或影响【水的体积】的变化,因此【温度】即可视为与【水的体积】变化有关的重要变项。最后,如把【水的体积】与【温度】二变项间的关系陈述为【水的体积的改变常因温度的改变而改变】时,便成为【概判】或法则了。
如探用符号来表明变间的关系时,我们厂子用Y代表选定的变项(如水的体积),用X代表有关的另一变项,于是两变项间的关系即可写作:
Y=f(X)
方程式中的f,代表函数的意思,其整个关系可读做:Y为X的函数,或Y的改变随X的改变而改变。
方程式中的Y与X两者,都称为变项。但因二者在相互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故其性质也有差异。其中X是先变的,也可说是自变的(注10),所以称为自变项。其中Y是后变的,而且是因X的改变而改变的,所以称为依变项。若以因果关系来说明两者的性质,自变项相当于因,依变项项则相当于果。
注10:意即非由其它变项所引起者。但是这只是相对于Y的关系而言,而并非完全绝对的;例如本文中所指的温度,对水的体积讲,固然可以说是自变的,但就其本身讲,它的变化也是由其它的变项(或因素)的改变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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