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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手记~管辖权异议与反诉

实务手记~管辖权异议与反诉

作者: 王灵灵就酱 | 来源:发表于2020-06-01 22:47 被阅读0次

    当一个案件存在管辖权问题,又存在反诉问题时该如何进行呢?

    反诉,是指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具有因果关系或基于相同事实而提起的反向诉讼。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反诉与管辖权异议,是不允许同时进行的。

    如果先提反诉,就承认了原法院的管辖权,则不能再提管辖异议。

    如果先提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也可能重新计算举证期,异议成立,则会移送管辖。

    在有关管辖权方面的规定,法律都是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纠纷所属类别上,则存在一定争议。

    如何对案件做出研析,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一方面解决当事人的需求,一方面合理的推进诉讼的进程。

    另,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如涉及不动产的,应属于专属管辖,还是仍可按照一般管辖进行案件受理。

    根据成都中院(2018)川01民辖终1288号,裁判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是要求另一方履行约定的特定义务,而是直接请求分割不动产所有权,争议的法律关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而非原因关系。虽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在适用法律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上,亦应认定本案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中因不动产的权利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定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

    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涉及身份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管辖协议;当事人订立的管辖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仍然受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的调整,即离婚后财产纠纷在法定情形下应当依法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此处所谓物权纠纷,系相对于物权变动原因关系引发的债权纠纷而言。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契约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债权纠纷;因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即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物权纠纷。登记离婚后王某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故起诉请求:平均分割双方当事人共同共有的上述房屋。吴某的诉讼请求不是要求王某履行约定的特定义务,而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不动产所有权,故争议的法律关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而非原因关系。因此,虽然本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在适用法律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时,亦应同时认定本案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中因不动产的权利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存在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定情形,依法应由不动产即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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