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三名初一学生残忍杀害同学的恶劣事件,引起大家热议,我们不对任何特定人持有观点,仅就事论事。历史在前进,社会也在进步。法律应该保护什么人?法律究竟在保护什么人?这是个大是大非问题,法律本质应该体现最基本的人性,保护公民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行为,做到惩恶扬善,彰显公平正义,制定法律的初衷肯定如此。但是当法律出现迷茫和困惑;当法律有悸人性,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而让加害者屡钻法律的空子,进而有恃无恐(特别是近几年屡屡出现的少年极端犯罪,已经让好看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了“未成年犯罪人保护法”);当民众普遍担忧并广泛呼吁严惩少年极端犯罪事件时,当法律不能够保证犯罪分子受到或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刑事责任时,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法律既然是为多数人服务的,就应该听听广大民众的呼声,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款,以使其与社会历史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相适应,否则,就会违背立法的初衷,也有悖民众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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