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独立性是民法和商法学界持续探讨和争论的重大难题,一直以来分有三大观点:一是商法是民法之特别法,且具有独立性。二是商法是民法之特别法,但不具有独立性(商法规则之外,不需要再制定商法典,适用民法一般性规范即可)。三是既非特别法,亦不具备独立性。
关于哪方观点更为可取,本文暂且不表。本文之重点在于商法独立性,和其相关之”民商互化命题“——民事商法化、商法民事化。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融合,民法和商法具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仅仅说明二者具有“水乳交融”的表现及可能性,并不能否认商法独立性。
商法独立性是民法和商法学界持续探讨和争论的重大难题,一直以来分有三大观点:一是商法是民法之特别法,且具有独立性。二是商法是民法之特别法,但不具有独立性(商法规则之外,不需要再制定商法典,适用民法一般性规范即可)。三是既非特别法,亦不具备独立性。
关于哪方观点更为可取,本文暂且不表。本文之重点在于商法独立性,和其相关之”民商互化命题“——民事商法化、商法民事化。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融合,民法和商法具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仅仅说明二者具有“水乳交融”的表现及可能性,并不能否认商法独立性。
本文标题:读书笔记5:民商互化趋势与商法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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