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8
信托起源于英国,前几期我们讲到过。信托在英国的发展,从一种荣誉体现到形成法制化,历经了漫长过程。本期信托私享课我们就来讲讲信托在英国上位的三部曲。
Step1信托财产动产化
13世纪前后,在英国出现了“尤斯(USE)”制,这种制度就是现代信托的雏形。信托在英国的产生和流行,与当时的土地制度密不可分。
那时人们对土地十分依赖,土地不仅仅是人们赖以生存之本,也是财富与地位的基础。土地上附着了太多封建权利,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自由移转和传承,因此人们运用信托来规避封建制度的约束,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意愿。此时信托的功能比较单一,作用也十分有限。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限制土地等财产自由流动的制度被消除,财富的主要形态从原来的土地等不动产转换为货币、股票、债券等动产,人们也越来越清楚地发现,后者比土地创造财富的能力更强、潜力更大。
于是,人们越来越多地运用信托、依靠专业的受托人来管理和运用其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求财富的增值,而在动产之上设立信托,就成为信托的主要类型了。
只不过,此时的信托还没有走上法律认可的道路。
Step2信托法成文化
由于信托设计逐渐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信托事务的管理和运作日趋复杂。政府要对受托人及信托事务实现监管,就必须有明确、细致的信托规范。
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交流和融合,英国认识到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的作用,借鉴到英国信托法制中,信托法开始了它的成文化。
1893 年的《受托人法》是近现代规范信托关系的首个成文法案,该法主要对受托人处分转移信托财产的技术细节加以规范。
不过,该法后来被《1925 年受托人法》所取代。《1925年受托人法》是英国最重要的一部成文信托法,它就信托关系的基本方面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再后来,英国信托法律还在公益信托方面进行了探索,1954 年颁布了《公益信托确认法》,1972 年颁布了《公益受托人社团法》。
Step3 受托人法人化,信托有偿化
从受托主体来看,英国信托业的发展经历了“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过程。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私人财产事务和公益事务。
那个时候,受托人常由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牧师、律师等人担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出于道义上的责任感,将信托视做一种荣誉,不收取报酬。
工业革命后,生产突飞猛进,英国出现了大批富人,随着资产货币化,他们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了更多的要求。
于是,英国第一家私营信托机构应运而生,它就是成立于 1886 年的伦敦信托执行和证券保险公司。
两年后,另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机构——伦敦法律保证信托协会成立。这标志着英国的信托由个人信托发展到了法人信托。
1896 年英国颁布了《司法受托人法》。司法受托人是法院任命的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具有法院公职人员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作为法院的官员服从任命法院的管理和监督,法院对信托的管理可以给予指令,司法受托人在有关信托管理的事务上可以与法院作书信联系。
从这个时候开始,信托走上了有偿化机制。司法受托人有权索取报酬。
司法受托人制度被看成是一种官方对信托的经营进行控制的尝试。
留个小插曲。
因为英国殖民统治的背景,走上战场是大多英国军人的宿命,设立信托逐渐成了英国军人的必然选择。
1906 年,英国颁布了《公共受托人法》,1908 年英国成立了公共受托人办公室,实行以法人身份依靠国家经费来受理信托业务,包括管理小额信托财产,保管有价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等。
即将走上战场的英国军人选择公共受托人办理遗嘱信托,虽然这种方式按商务原则来经营,可以收取报酬,但是因为本质上是政府机关,公共受托人不以谋取利润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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