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现象学区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形式系统属于对象和事态以及事物的“存在论”,另一种形式系统属于判断或命题以及意义或含义的区域。研究前一种被称作“形式存在论”,后一种为“形式判断学”。
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前一种从“事物是什么”的方式入手,而后一种从“怎么看待事物”的方式入手。而这时,我们值得重新思考现象学强调的“意向性”的内涵。“意向性”指的是意识关于事物的属性。
4-1然而,在此处,我们可以找到“意向性”更广泛也更加深刻的内涵,那就是“意识是有方向的”。而“关于事物”其实是方向的一种。如果将“意识是有方向的”作为第一口号提出,那么容易让人不知所云。
但是我们在上一节中,考虑了范畴-反思-确证的过程之后,就可以意识到,有“反思”参与的判断,与没有反思参与的范畴,以及经过了确证的判断,虽然都是与同样的“事态”相关,但是“方向”却不同,未反思的状态方向不明显,而反思的状态则侧重具体的内容、证据,经过确证的状态又有不同的方向。作者因此宣称,我们常说的“判断、命题”的形态,其实是意识一种“特定方向”的特化产物,并非是无方向的“存在论”形态。
然而,传统的针对意识和思想的研究,则是在“存在论”层面思考意识,没有考虑到“意向性”,因此这种理论习惯于将意识活动中的主要行为全部罗列出来,然后再做线性排序,认为这就是意识发生的“过程”。
或者用简单的比方,“存在论”角度下的意识,像是一条管道,从起点,经过必要的步骤走向终点。而“意向性”角度下的意识,是有自己的方向选择的,那些旧视角下“必要的步骤”,其实只是特定的“意识方向”而已。人的行为、语言,大多数都有特定的目的,或者说得弱化一点,有特定的“方向”。意识看似是更被动的行为,但它也有自己的方向。
5 “再现”的错误。而传统的关于意识和语言的观念,则是认为概念、判断、含义等都是对于世界的“再现”而已,完全没有考虑到意识的方向,没有考虑到人们做出判断,思考内容的时候,其实已经不是“存在论”状态,而是“判断”状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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