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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二课—法的作用与特点

法理学第二课—法的作用与特点

作者: 璀璨天宇 | 来源:发表于2016-06-28 08:10 被阅读151次

法的来源其实是社会学,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对经验的总结发展而得来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法律是包含在社会中的,是在社会中起作用的。
法律的功能:1、维护社会的秩序。法律来源于社会,也作用于社会。也许有人会说,法律是维护个人利益的,但是这是以整个社会拥有基本的秩序为前提的。试想,如果一个社会失去了最基本的秩序,没有执法部门,没有政府之后。人们都是通过弱肉强食来分配资源的,那个人的努力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通过个人的努力而获得的价值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是不能确定产权的,随时可能会被别人抢走。2、给社会生活以预期。社会生活幸福的前提是人对这个社会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如果我想靠北大,因为北大是中国最好的大学之一,毕业之后能找到好工作人生有好的发展,这就是预期。但是如果,这时候国家政府颁布法律,说要建立一说大学是中国最好的大学,其它大学都要为其服务,都不如它。这样我就会觉的世界怎么突然就变了,以前为考取北大而付出的努力突然就没有了价值,所以就感觉幸福感的下降。这就是预期对幸福感的影响。给社会生活预期其实可以通俗的理解为,社会需要给人们一个承诺,一个目标。如果达到这个目标就会获得收益,付出劳动就会获得回报。而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将这个承诺神圣化,权威化。是社会预期在一段时间里不变的保证。
特点:1、后果主义。许多时候制定出来的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合适的,而且可能会出现与法律制定的本意相冲突的后果。所以说好心不一定能够制定出好的法律。如之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是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无论机动车有无过错,都要赔偿。这个法律乍一看是为了保护弱者的权益,从本意上来讲是好的。但实际情况是很复杂的。行人不一定全是弱者,机动车驾驶人也不一定是前者。在法律制定时就犯了一个先入为主的错误:机动车驾驶人就是强者。但后来这个法律就被许多机会主义的人利用了,发生了诸如碰瓷的时间,更可笑的是,有一辆三轮车去撞停在路边的奔驰车。之后还要求索赔,因为法律规定了只要相撞机动车方就要负赔偿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哪方主动撞的哪一方。所以法律制定一定要考虑好后果,从后果出发来制定法律。2、稳定与保守性。法律的『本性』是保守的。但也不是不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为什么要谴责朝令夕改,就是这个原因。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就要求法律是落后于这个社会发展的,是保守的。法律不是为了使社会发生变革,而是维护现有的社会正常的运行的东西。法律的功能要求法律是要有稳定性和保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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