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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作为道德原则的国家中立性-【刘擎】二十世纪西方思想文化

12.3 作为道德原则的国家中立性-【刘擎】二十世纪西方思想文化

作者: ado_l | 来源:发表于2021-06-01 21:41 被阅读0次

罗纳德·M·德沃金

(1931-2013)当代著名、活跃的法理学家,被认为是与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富勒、罗尔斯齐名的法学家,他的新自然法学(也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论法学”)是当代西方法理学界最重要的学说之一,对西方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主要著作:《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自由的法》

批判折中主义

自由主义的平等不是在自由和平等之间寻找一种折中主义的立场

两种不同的“平等”理念

第一个原则:要求政府“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equally treat)

第二个原则:要求政府将其所有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treat as equal)

两种原则的区别

“平等地对待公民”与“将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是不同的平等观。后者的另一个表述是“平等的关切与尊重”(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

第一个原则是资源与机会分配意义上的平等,自由主义比保守主义更加重视第二种平等。第二个原则是资格权利意义上的平等,德沃金认为这是更为根本性的平等,而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同样重视这个意义的平等。

沃德金的两种平等概念

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并非自由主义的特征

把人当作平等来对待——自由主义的构成性原则

国家中立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具有道德实质性的内容原则。

平等自由主义(左翼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内容:

1)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是我们可以接受的?

2)如何把正义原则延伸到持有不同理念和信仰的人?

3)作为中立的国家在道德上是不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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