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
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犯罪对象都是人。但什么是“人”,这个概念并无精准的定义。人从出生时开始,死亡时结束,但何谓出生、何谓死亡并无一致意见。在学理上,围绕着出生的标准,至少有独立呼吸说、脱离母体说、阵痛说、全部露出说、部分露出说等诸多学说。从表面上看,将未出生的“人”解释为已经出生的“人”似乎超越了语言的极限,属于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
但是,这种表面上的矛盾其实是错误地割裂了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很多时候犯罪行为与结果并不需要同时同地发生。
张三在A地发射导弹,击中千里之外的李四,如果李四在张三发射导弹时还没有出生,但在导弹坠落时正好出生,这难道不能认为是对李四的攻击吗?再如张三开枪瞄准李四,不料误中王五,虽然他意欲攻击李四,但最终导致王五死亡,这不也属于对王五的侵害吗?因此,只要结果是对人的伤害,那就不再属于对胎儿的侵害。这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常理上都可以理解。
对于疑难案件中的甲,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比如一位快临产的孕妇因邻里纠纷被张三杀害,送医抢救过程中,胎儿被剖宫产生出,出生时是活体,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张三对孕妇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孩子也可以间接故意的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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