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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作者: 通向财富自由之路 | 来源:发表于2020-07-13 21:45 被阅读0次

    本章内容非重点,考点不多。

    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纳税担保的方式有:质押 抵押 保证;范围有: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仅限于应纳税款,不包括税收滞纳金。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天,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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