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税收征收信息共享,加强税收执法协助,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制定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北京市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涉税信息提供和税收执法协助等税收征收保障活动,都适用本办法。
下列信息属于涉税信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 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信息;
◎ 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
◎ 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等信息;
◎ 专利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
◎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
◎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 外国人入境、出境信息;
◎ 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信息;
◎ 残疾人及其就业等信息;
◎ 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
◎ 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信息;
◎ 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
◎ 其他涉税信息。
企业登记机关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先行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先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办理相关注销登记。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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