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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2024-03-13

作者: 来看看你们 | 来源:发表于2024-03-12 00:29 被阅读0次

    竞业限制的设立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竞争优势。对于劳动者来说,竞业限制约束了自由择业权的行使,产生了附属义务。为了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法律对于竞业限制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而,如果用人单位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约束范围,超出该条所列举的三类人员,劳动者则可以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张无效。法院判定要点在于在工作中知悉公司的关键商业信息。该信息关乎公司的商业竞争状况,如不对此加以限制则可能危害公司的正常经营,因而符合“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含义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普遍存在主播与平台或公司通过合作关系开展商业活动,劳动法上的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特征不明显,此时,因主播“跳槽”而产生纠纷适用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讨论。竞业限制的制度功能在于通过限制合同相对方的择业自由或竞业自由以保护商业秘密,即使主播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主播的市场力量构成平台的竞争优势(综合主播的知名度、主播在平台的等级、粉丝量以及打赏数目等判定)且平台前期为主播投入流量扶持和相关帮助的,宜认定为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对于素人主播而言,由于其与平台之间力量悬殊缺乏议价能力,其签订竞业协议的意思真实性受限,且可能导致素人主播无法从事主播工作而陷入就业困难的处境,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宜认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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