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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咸人社发(2016)20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咸人社发(2016)20号)

作者: 韩国全 | 来源:发表于2020-10-16 21:00 被阅读0次

【时间:2019-06-10 11:28:21 浏览量:169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生育职工保障水平,落实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医疗费零负担政策,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的变化情况,经认真调研测算,现将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所属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在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生育的;

    (二)在医疗机构生育、流产(引产);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具备上列条件参保单位的职工可享受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二、调整原则和标准

    本次调整生育医疗费六项:

    (一)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2000元;

    (二)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4500元;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500元;

    (四)妊娠不满10周(含10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500元;怀孕10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1500元;

    (五)一种并发症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700元;两种及两种以上并发症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1400元;

    (六)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调整为800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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