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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2018〕15号)及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231号)精神,结合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及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缴费费率标准
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上调零点三个百分点,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调整生育津贴标准
根据《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9号),本次调整生育津贴产假标准共七项:
1.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或者实施刨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6.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他奖励假期由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三、调整时间
本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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