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拢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卷 王泽鉴)
一、问题提出
乙之配偶丙与甲通奸,乙精神遭受痛苦。乙是否得向丙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现行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见解
(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也即夫妻互相享有要求对方对婚姻关系忠实的权利。与他人通奸违背忠实义务,侵害了配偶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7.1)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未明确列置配偶权的概念。但仍可将请求配偶对婚姻关系忠实的权利扩大解释入其他人身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4)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配偶一方通奸可能引致的损害赔偿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禁止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他人同居有可能扩大解释到通奸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4)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明确排除“同居”扩大解释到“通奸”
三、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配偶通奸时无过错方是否可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引用《侵权责任法》、扩大解释婚姻法四十六条等方式,仍可产生使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效果。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阻断了引用《侵权责任法》、扩大解释四十六条的可能性。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通奸行为的克制性态度。
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无过错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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