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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丈夫欠下巨额外债,离婚时妻子是否应当承担此债务?

婚内丈夫欠下巨额外债,离婚时妻子是否应当承担此债务?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2-08-19 10:23 被阅读0次

婚内丈夫欠下巨额外债,离婚时妻子是否应当承担巨额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在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着重保护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进一步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真实案例:

2015年5月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2017年8月生育一男孩。起初夫妻二人感情尚好,当儿子出生后,张三常常不回家,不尽家庭责任。李四一直在家照顾儿子,生活困难常常需要娘家接济。自2020年1月起张三就以各种理由向李四的娘家及亲戚借款达30万元。2021年2月李四无意间在张三手机上发现了张三与其他女性的暧昧聊天信息并发现了张三超出常规的消费记录,经了解才知道张三已出轨,并有大额转账给出轨的第三者。李四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张三在外举债属于个人债务由张三自己承担。

由于儿子一直与母亲李四生活,并且张三在外地工作不便于照顾儿子,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儿子由李四抚养的问题,双方争议不大。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张三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

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四的母亲、姐姐、堂弟共借款30万元,对于该债务是张三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债务及信任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合,李四起诉离婚,张三同意离婚,故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婚生子由李四抚养。关于债务问题,因张三无证据证明上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应认定为张三个人债务。因个人债务不属于离婚案件处理范围,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但最终债务划分是确定的,本案中的债权人可以向张三另案主张债权,李四亦无需承担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中,张三在婚内所欠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四无需承担。

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突显了《民法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原意。

律师提醒:

1.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界定较难,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若找各种借口让另一方向亲戚朋友借钱,当事人应该慎重对待,不能轻易帮助对方借款,对于自己不知情的债务不要轻易追认、更不要用自己名义为对方进行借款或担保,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2. 若一方在婚内发现另一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向他人进行大额转账、高消费,无过错方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如过错方出轨他人的亲密聊天记录、悔过书、转账记录、消费账单等证据,若是因过错方出轨他人造成离婚,在离婚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亦可以起诉过错方与第三者,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转账以及一定的消费支出,以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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