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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夜班上卫生间途中遭性侵究竟算不算工伤?|劳动关系问道

值夜班上卫生间途中遭性侵究竟算不算工伤?|劳动关系问道

作者: 柠檬_dbcd | 来源:发表于2019-03-28 11:57 被阅读0次

    【案情简介】

    女工唐理(化名)在公司值夜班,凌晨1时30分左右,唐理沿着楼廊去卫生间途中,一名陌生男子金某突然窜出来,对其实施性侵,并对着她的头部和脸部以及身体乱拳挥舞。唐理终被两名保安救下,金某性侵未得逞。

    唐理被救下后,一直到第二天上午,始终恍恍惚惚,不让人靠近自己,反复说着“不要碰我”这句话,在此期间,还出现了两次小便失禁的情况。

    事后,金某以强奸罪(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天后,经某精神卫生中心初步诊断,唐理为创伤后心理应激障碍,让其入院治疗。住院一个月,唐理应激障碍的情形消除,准许她出院回家休养,医嘱服用指定药物,并定期接受心理咨询。

    2017年5月10日,公司安排人力资源部门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唐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她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引起伤害的情形,于当年6月15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2017年11月6日,唐理委托代理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

    合议庭认为,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唐理所受的精神伤害,与性侵事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原告方在2018年3月下旬前补充举证,择日开庭审理。

    2018年4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当庭判决,人社局对唐理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公司关于唐理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近日,长沙市某人社局向唐理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了唐理的工伤等级。

    【案例解析】

    法庭上,唐理的代理律师与人社局重点围绕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进行了激烈交锋。

    原告唐理:应认定为工伤

    唐理起诉称,自己在公司值班时遭遇暴力性侵,虽然对方并未得逞,但因为这起事件,自己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辩答:上卫生间不是履行工作职责

    人社局辩称,原告唐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虽然属实,但上卫生间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这样的情况下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合议庭:原告需补充所受精神伤害与性侵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合议庭认为,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唐理所受的精神伤害,与性侵事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原告方在2018年3月下旬前补充举证,择日开庭审理。

    原告提交补充证据

    2018年4月12日,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包括认定唐理目前精神状态的意见,唐理所受精神损害与性侵事件因果关系的鉴定。

    人社局辩答: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

    人社局仍然辩称,嫌疑人金某已由检察院公诉,金某与唐理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金某对唐理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工伤。

    法院:劳动者工作期间“上卫生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其受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从事件发生至今,唐理一直处于就医过程中,其精神状况和认知能力较以前明显下降,司法鉴定意见也表明,唐理的伤害后果与2017年3月29日的性侵遭遇有直接的关系。

    最终认定为工伤

    2018年4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当庭判决,人社局对唐理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公司关于唐理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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