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整理房间翻出一本《韩国刑事诉讼法》,想起前几天被自由韩国党开除的朴姐,于是我仔细看了看思密达。
朴姐第一次被羁押,适用的法条是《韩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1)羁押期间定为二个月。有特别继续的必要时,每一审级以两次为限,可以决定延长。
2)延长期间也定为二个月。
朴姐一直处于羁押审查阶段,判刑还需等待。也就说,朴姐之前被羁押半年,已经算是把法律范围内的羁押最长时间用足了。
两月过后又两月,两月过后再两月。明月复明月,明月何其多,我生待明月,朴姐被蹉跎。
上月因检方提出朴姐可能毁灭证据,所以法院又延长了半年羁押。《韩国刑事诉讼法》一共458条,没有一条提到对羁押期限已满的被告人追加拘捕令的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偏重法典,英美法系遵循先例。不知道韩国这算哪一系思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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