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和风险责任;
(3)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的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等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应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工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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