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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2018-06-01

作者: daring婧 | 来源:发表于2018-06-01 21:56 被阅读0次

    梁某与陈某、黎某在平时聊天时,谈到有一个办法可以帮助参加汽车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理论考试)的学员作弊收取钱财的财路。

    三人经合谋后,由梁某在网上以每套1200元钱购买了四套作弊器。然后,把消息散布,宣称每帮助一名学员通过考试就收取1200元钱费用,不通过考试的话就不收取费用。

    2018年4月26日下午,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规定进行汽车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监考员在考场发现在考学员黎某、黄某、陈某甲、谢某均匿藏有带有无线发射装置、纽扣摄像头、无线耳塞等一整套考试作弊器材。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考试作弊器材是由犯罪嫌疑人梁某、陈某、黎某提供,并事先教会参加考试的学员如何使用作弊器材,梁某三人则在场外为参加考试的学员提供考试答案。

    随后,梁某、陈某、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截止至案发时,梁某等三人一共帮助了20多名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

    岑溪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陈某、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考生提供作弊器材、题目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岑溪市检察院遂对梁某、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黎某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也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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