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衡水市财政局衡水市地税局衡财预(2018)501号文件规定,坐落于滨湖新区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用房自2018年1月1日起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该区域内所有纳税人务必于2018年3月31日前到桃城区地税局征收厅作房产税税源登记并申报缴纳房产税(附带资料:营业执照,公章,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价值相关资料)特此通知!注意:房产价值不确定的要经过专业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评估报告
出租房产按月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出租收入,税率12%,每个月15日前申报缴纳
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减去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税率1.2%,按年计征,分期缴纳,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征期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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