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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中哪些操作会导致刑事风险?

虚拟货币交易中哪些操作会导致刑事风险?

作者: 数商法务币圈 | 来源:发表于2023-05-30 19:30 被阅读0次

    #纯场外买卖虚拟货币

    #频繁使用加密聊天软件进行交易

    #短时间内高频买卖虚拟货币

    #银行卡被冻结后继续交易

    本文将告诉正在从事或者将要从事虚拟币交易的人员,那些看似寻常的一些行为,可能已经触及刑事犯罪边缘。

    01、纯场外买卖虚拟货币

    一般虚拟币的交易行为都是依托于平台进行交易,例如某安、某火、某易,前年9.24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导致头部交易所开始清退大陆用户,一些不善于使用梯子或者使用国际友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等方式方法用户,开始大量进入到纯场外交易,也就是使用微信群、飞机群等社交软件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

    这种纯场外的交易方式很早便存在在总体交易占比中不高,原因如下:

    (1)交易双方因为没有足够的信任基础,即使有群主或者中间方背书,仍然存在较高被骗风险。

    (2)纯场外交易无法对交易对手方进行KYC认证,可能会存在赃款资金的流入,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的风险。

    (3)交易成单都是社交软件上口头约定,记录无法有效保存,即使链上有记录,也无法确认钱包地址持有人的真实信息,一旦出现问题,极容易造成财产损失,维权成本较高。

    在9.24《通知》出台后,因为平台的清退及相关的风险,于是大量散户或者OTC商家纷纷转移到纯场外进行交易,这就导致纯场外交易量激增,交易量激增便意味着有利可图,于是本就是犯罪温床的纯场外交易,逐渐涌入了大量电诈、网赌等犯罪资金。

    而一些刚入行的新手,对纯场外交易规则不熟悉,没法做到较好的风险隔离,例如审核资金流水,KYC认证确定实名信息等,导致交易过程中,极其容易收到涉案资金,发生冻卡现象,而银行卡一旦冻结,有因为无法提供较为详细的交易流程和交易对手方的信息,这就导致轻则银行卡不予解冻,重则成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公安机关认定纯场外交易构成帮信或者掩隐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而这种纯场外交易,因缺乏交易对手方信息,而且在微信或者飞机等社交软件上撮合交易,且交易的对象是虚拟货币,属于一种虚拟商品,本身就具有隐匿性,这就导致公安机关在判断是否构成“明知”的过程中容易将其判断为对上游犯罪具有明知情节,从而进行刑事打击。

    02、频繁使用加密聊天软件进行交易

    一般使用微信或者飞机等社交软件进行交易,可能会被认为交易方式异常,成为打击对象,但是这种概率还是较少,因为微信或者飞机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还原聊天记录,即使被误删,也是能够调查证据予以解释清楚。

    在币圈中,还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者猎奇心理,采用蝙蝠等加密软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这种加密软件利用了密码学原理,本身具有极强的匿名性,并且阅后即焚,无法通过任何技术手段还原交易过程。导致一旦自己银行账户收到涉案资金,被冻结以后,公安机关要求你配合调查时,你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你的交易属于正常交易,你也无法提供详细的交易信息,就算能够提供链上点点对的转币记录,但是仍然无法详细释明交易的详细过程。就使公安机关严重怀疑你具有犯罪动机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五款: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因此,友情提示币圈的小伙伴,加密软件有风险,使用须谨慎。

    03、短时间内高频买卖虚拟货币

    一般来说,散户不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大部分是OTC商家,为了能够搬砖套利,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高频交易,在9.24出台以后,虽然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将其纳入到刑事犯罪的范畴,但是仍然是在政策上进行了否定性的评价。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涉及虚拟货币案件都是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查态度。

    这就导致行为人如果进行短时间内高频交易,那么他的银行卡的流水会非常庞大,一旦有涉案资金流入,公安机关首先会根据银行流水的数额,主观判定该行为人存在异常行为,然后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解释不清楚,或者笔录做的有瑕疵,就有很大的概率会被认定为涉及到帮信或者掩隐。

    本律师团队代理的浙江某地的几起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就有公安机关因为OTC商家银行卡有涉案资金,且资金流水过大,就将其定性为帮信罪,并且将银行卡内的所有流水都判定为涉案资金,这种判定方式显然是错误的,最后我们也在辩护过程中予以更正。

    因为其银行卡高频交易,一张卡一天的银行流水达到了一千万,导致在进行辩护过程中,需要通过大量的材料来还原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性,这不仅增加公检法的工作量,也使得整个案件的辩护难度变大。

    每天的高频交易,除非知晓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是合法资金,否则极其容易收到涉案资金,导致银行卡冻结,从而引起刑事风险,高频交易也容易被银行进行风控冻结,导致该卡出现非柜的现象。

    04、银行卡被冻结后继续交易

    在9.24《通知》出台之前,如果被冻卡,还继续交易,又被冻了。虽然说可能有一点刑事风险,但是问题一般不大,只要不是涉及到纯场外交易或者存在其他交易异常情况,一般都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释清楚,从而解冻银行卡,消除刑事风险。

    在9.24《通知》出台之后,如果因为交易虚拟货币被冻银行卡,那么就需要注意,还继续从事USDT等虚拟货币买卖,再被冻结,就面临这极大的刑事风险。

    本律师团队去年代理的上海某区的一起案件,该案件发生在9.24之后,因为交易虚拟货币收到涉案资金被拘留,在和公安机关沟通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他之前银行卡被冻结过,作为一个普通公民,银行卡被冻结,那么应当会去处理,银行也会告知相关的冻结原因,他在知道冻结原因之后,仍继续从事该业务,那么就能够推断出他们对于该交易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明确的认知,属于“明知”的范畴。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属于“明知”,那么你的行为完全能够用帮信罪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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