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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小知识

纳税小知识

作者: 夏至老师 | 来源:发表于2020-09-14 08:41 被阅读0次

    1. 房地产企业未销售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 员工取得的“高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取得的高温补贴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公司派遣员工(居民纳税人)到境外工作,员工在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派出单位是否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 财政〔2020〕第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4.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请问“新购置的房屋”的范围是什么?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5. 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6. 公司建了一栋写字楼,已经竣工验收了,请问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7. 请问室外游泳池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室外游泳池不属于房产,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8. 请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之前月份的退货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 单位给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法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险不属于规定允许扣除的保险,因此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不能从税前扣除。

    10. 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如果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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