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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煎何太急——亦说辽院中院现刑庭庭长审前民庭庭长案

相煎何太急——亦说辽院中院现刑庭庭长审前民庭庭长案

作者: 简木易 | 来源:发表于2018-11-09 17:43 被阅读0次

    可以说,这两天,法院现刑二庭庭长审理前民三庭庭长48分钟的庭审视频刷刷屏了,自然,辽源中院和当值审判长史震也跟着火了。直播的视频链接很快删除了,但还是有人很快地下载了下来,让这一草草结束的庭审过程如此直观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此案审理让人吃惊之处在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提出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回避,并提出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集体回避。为了防止庭审视频被删除后,未看过视频的读者不了解庭上到底发生了,有必要把律师申请回避的理由作以简要复述。

    简而复之:

    三位合议庭成员与王成忠是同事关系,同事关系有可能是好的关系,也可能是不好的关系,该种关系会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

    王成忠是辽源中院原民三庭庭长,在辽源中院工作多年,和三位合议庭成员是同事是朋友,有利害关系,属于当然应回避;

    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底线,当事人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和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当担任案件的裁判者,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刑二庭庭长审民三庭庭长,显然是不合适的,还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如果判有罪,王成忠说了自己不服,如果判无罪,社会会产生质疑,是不是你和王成忠关系比较好,照顾他了,所以,回避的问题是维护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的措施。

    三位审判人员本当自行回避,辩护人自介入案件以来一直提出的观点。三位法官是刑事法官,对法律规定应当是很清楚的,应当自觉遵守刑诉法的规定,但明知应当自行回避还不回避,这就是明知故犯。

    自行回避是对法官的保护,避免法官被社会指责不中立不公正,进而减轻执业压力和风险,应当回避不回避,对辽源法院构成很大的危险;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强行管辖,构成不当行为;

    辽源中院指定一审法院管辖不当,辽源中院成为二审法院,就会出现辽源中院自审庭长这样的怪事儿;

    辩护人曾向吉林高院反应管辖问题,高院法官电话答复,指定管辖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下级法院应当报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同级检察院商定管辖,辩护人立即向辽源中院提出按程序报送,但至今没有看到报送材料。你什么不报送吉林高院来确定(管辖)呢?为什么你非要管王成忠这个案子呢?有这个必要吗?

    史震审判长2018年初,到看守所提审王成忠时候,告诉王成忠“你能不能换掉辩护人徐昕”,这个属于审判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属于应当回避的理由。最高院和司法部有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暗示更换承办的律师……这已经不是暗示更换律师,而已是明知要求更换律辩护人。我有什么地方得罪了尊敬的史庭长呢?得罪了辽源中院,非要把我换掉?我百思不得其解,我认为审判长这个行为是不当的。如果对我这个说法你们不认可的话,可以调取提审的录像来查证……

    我不是说辽源中院审理这个案件一定会造成不公正的判决,我是说有可能会造成不公正的判决,而且即使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也可能造成人们的质疑;

    相信,听过辩护律师依法有情在理的回避理由,各位读者已是自有判断。律师可谓是苦口婆心!但很遗憾,当值审判长却生硬地拒绝回避。对于审判长的回避,法律规定是由法院院长决定,而审判长当庭回绝的这样坚决且不得复议,让人大跌眼镜又深感震惊。强权如此,思之极恐。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王成忠出现情绪激动并质疑“辽源中院为什么要冒这么大风险强行审判我”后,审判长仍然要坚持推进庭审。这时,出庭公诉的一位女检察官主动建议休庭,辩护人也随之申请休庭,但审判长仍一意孤行非要继续审下并欲进行法庭调查,让法官形象和法院的公众力颜面扫地。

    最后,王成忠要求法警将他带上手铐,并表示“如果我死在今天的审判庭上,对大家都不好”,接着王成忠强行离开被告席位置……史震审判长这才不得不宣布休庭,先前强势的气势全无,草草结束了庭审!

    可以说,辽源中院这一场没有审完的庭审(直播),经过网络传播后,不但在法律人群体中产生热议,也成为非法律人的热议。它对法官形象和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堂法律公开课,是失败的,完全可以不搞成这样子。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当中,也曾提出希望审判人员自行回避,那么,在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庭审时被告和辩护人提出正式的回避本是预料中的事。本案敢进行庭审直播,按理说,法院前期准备和相关预案都应当做的很充足,对回避的事儿应当已是胸有成竹,但还是出现这样令人大跌眼镜的事情,真的是令人无法理解。正如王成忠的质疑 ——“辽源中院为什么要冒这么大的风险强行审判”这个案子?当然,这也是公众们的疑惑。面对汹汹的舆情,辽源中院和吉林高院至今均未对此事作出回应,没有对法院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及时止损,不能不说是又一个遗憾。

    最后,打油一首:你我曾同事,回避本应当。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程序亦正义,公正非儿戏。如此待我者,怎知不被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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