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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后互联网平台如何竞争

《反垄断法》修订后互联网平台如何竞争

作者: 竞争者的垄断梦 | 来源:发表于2020-01-16 23:08 被阅读0次

    曲创(原创)欢迎关注 竞争者的垄断梦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至今已有10多年,这十多年间我们的经济活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耀眼的就是互联网平台的崛起:

    平台改变了很多,总结成一句话就是:

    花钱越来越方便,而见到钱的机会越来越少。

    “互联网平台”有两个特点:“互联网”和“平台”。

    “互联网”使得信息获取、传递、使用、匹配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平台”使得以前以“产品”为核心的经营理念转变为“用户”。于是平台们有了很多新的竞争行为,有些是以前不可想象的,例如买东西倒贴这种事。

    《反垄断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给厂商的竞争行为划下一个道儿,不是什么样的钱都能赚,不是什么样的竞争手段都能用。

    法条是死的,法律是活的,出现了新情况怎么办?改就完了。

    于是,我们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的表述: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和“幸福”一样,这又是个提起来谁都明白,但谁都不知道怎么衡量的概念。

    说道理不难,“市场支配地位”就是指一个厂商在市场上很厉害,大概就是这个样子吧。

    唔,童姥来了~~~

    怎么衡量是个麻烦,但又是一件不能不做的事,特别是在反垄断的时候。

    你指着别人的鼻子说人家用刀杀人了,首先得证明人家手里有刀。

    “市场支配地位”就是那把刀,要是找不到,杀人也就找不到证据了。

    一开始的时候,大家用最简单粗暴的办法:市场份额。

    一个厂商的市场份额很大,比如达到了80、90%的样子,那你显然是行业老大喽。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妥妥的。

    行吧,这么讲似乎也没毛病。

    但是以前还喜欢把“具备”和“滥用”等同起来,这就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了。

    很多大厂商是凭自己的先进技术、高效管理、牙缝里省出来的低成本获得高市场份额,绝对是爱岗敬业的标兵,完全不是坏事啊。

    所以市场份额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当然有用,但光看这个是不行的。

    有可能一个厂商表面上的市场份额很大,但其实天天活得战战兢兢,每天离破产倒闭都只有24小时。

    市场份额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对应关系变得越来越微弱,比如互联网领域。

    那么,怎么衡量市场支配地位才合理呢?

    经济学紧紧抓住根源,给出了答案:

    市场支配地位就是一个厂商敢涨价的能力。

    我们评判一个厂商的市场支配地位有两个目的,一个是看他相对于竞争对手有多强势,一个是看他相对于消费者有多强势。后者是前者的基础,

    假如这个厂商涨价,消费者还继续买,那就表明他很强势,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说得再严谨一点,如果一个厂商涨价,虽然销量有减少,但减少得不多,最后算账厂商的利润依然在增加,这就表明厂商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这个方法一直没毛病,直到遇到了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平台的收入经常是藏着掖着的,微信有11亿用户,QQ有7亿用户,腾讯怎么看都是社交行业的大佬,可是这俩都不要钱,腾讯的收入大头是游戏。

    阿里的场子是电商,可阿里自己不卖货,收入来源是页面推广、广告、佣金,还有支付宝。

    万变不离其宗,腾讯的强大因为有10多亿用户,阿里的强大是因为有5亿多消费者和900多万商家,用户是平台强势的根本。

    平台也是企业,也要赚钱,要赚钱就得收费。平台的收费不是产品的价格,而是向用户收的费,多数情况下只向一边用户收费。

    衡量平台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道理依然没变:看平台是否具有涨价的能力,但具体测算的方法变成:

    平台如果涨价,用户是否跑掉,平台的利润是否减少。

    例如,和优步中国合并后,滴滴提高了对司机的抽成比例。司机肯定有退出的,但滴滴既然敢提价,显然是只赚不赔,这就是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志。

    这个方法其实在2012年的“360 v. QQ大战”反垄断案中就已经采用了。(BTW,这案子审得的确是经典,写入反垄断教材是必须的)

    如何判定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现在我们差不多搞清楚了,《反垄断法》修订草稿中明确列出了应该考虑的四个因素,我们一个个来聊。

    “网络效应”与平台市场支配地位

    “网络”这个神奇的东西很早就有了,铁路、公路、电话(不管是有线还是无线),都是网络。

    网络里的用户越多,这个网络就越有用。如果世界上只有你自己有电话,这电话有什么用呢?

    用户数量越多,网络对每个用户的用处越大,这就是“网络效应”。

    因为是用户加入网络的行为对其他用户产生了好的影响,所以“网络效应”也可以叫做“网络外部性”,一个意思。

    平台也是个网络,只是和以前的网络有点区别。一个平台中至少得有两种(边)不同的用户:乘客和司机,卖家和买家,酒店和旅客,吃货、餐馆和骑手。

    对方的数量越多,加入这平台的好处就越大,因为网络效应是发生在不同用户之间的,所以在双边市场中叫“交叉网络效应”。

    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会使得一个平台两边的用户相互吸引,加速增长,因此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个平台在很短的时间内急速膨胀起来。

    可是我们经常忘了,交叉网络效应对平台也并非总是好事。当用户在增加的时候,平台规模增加很快;可刚用户减少的时候,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平台以自由落体的姿势衰落。

    成也是它,败也是它,这是双边平台与生俱来的特点,没办法。

    交叉网络效应对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有什么影响呢?

    平台如果对用户提价,例如网约车平台对司机提高抽成比例,司机现在很纠结:继续做下去,自己收入减少;但如果离开这个平台,其他平台上没这么多乘客,自己收入也减少,两难。

    此时此刻,交叉网络效应增强了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具备涨价的能力。

    然而,如果乘客都同时使用多个网约车平台(多归属),那就不一样了。

    司机不管在哪个平台上接单,面对的乘客数量是一样的。

    此时此刻,平台如果涨价,那就走人!

    “走人”的意思可以是注销账号,从此和这个平台再无关系。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没必要那么绝情,停止接单,或者关掉APP就可以了;如果有一天平台改正了错误,我们完全可以再回来。

    所谓的“平台转换成本”,很多时候只是关掉一个APP,再打开另外一个,就这么简单。

    你看,在用户都是多归属的情况下,交叉网络效应对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完全没用。

    事情还没完,千万别忘了交叉网络效应的另一面:当用户开始减少的时候,它会促使两边用户加速减少,整个平台就会象雪崩一样塌方。

    这个时候,交叉网络效应减弱了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使得平台不敢涨价。

    还有,不同用户的交叉网络效应是不一样的,因为他们在对方用户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大不一样。

    象耐克、阿迪、苹果、戴尔、联想、宝洁这些大牌,具有超强的交叉网络效应,能起到一呼百应的作用。

    大牌在一个平台上,会带来大批用户;大牌如果离开平台,也会带走大批用户。

    平台敢对大牌用户涨价?

    开什么玩笑!砸钱留还留不住呢!

    你倒是说说谁强势?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总结一下:

    (1)交叉网络效应对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有影响,但可能增强,也可能减弱,需要具体事例具体分析;

    (2)用户多归属会极大地减弱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

    (3)不同用户的交叉网络效应差别很大,“关键性用户”相对于平台很强势,平台对其压根儿不敢支配。

    “规模经济”与平台市场支配地位

    “规模经济”说的是成本的事,网络性行业需要巨大的一次性投入,不管产量多少,这笔钱都得先花上,象修铁路、架电网、铺自来水管道、建通讯基站等。

    而当网络建成投产之后,产量越多,分摊的成本越低,因此网络型行业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特点,网络越大,平均成本越低。

    正因为如此,以前大网络相对于小网络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很容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互联网领域,以前也需要巨大的一次性投入,也就是“搭平台”的成本,需要买服务器、买带宽、写程序……

    可是,现在不一样了,我们有了这些:

    几乎所有的科技业巨头都提供云服务,这是为啥?

    阿里的服务器能够扛得住“双11”每秒6100万次的交易量,可平时这么强悍的计算能力在大量闲置,闲着也是闲着,那就租给别人用用吧。

    服务器可以租,带宽可以租,并且还都是动态调整的,保证不浪费你的宝贵资金。

    云服务时代,从事互联网行业所需要的一次性投入大大减少,几个人的小公司也可以开张营业。

    规模经济的作用在减小,大平台具有的成本优势大不如从前。行业进入壁垒因为“云”而大大降低,大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而减弱。

    当我们都认为国内的电商领域是阿里京东二分天下的时候,突然冒出个并夕夕,4年的时间就超过了京东,成为行业第二。

    这种情况下,大平台会有很强的市场支配地位吗?

    “锁定效应”与平台市场支配地位

    “锁定效应”不是个新东西。

    自古以来,所有的企业都想“锁定”客户,把一次购买转变为一生购买。

    为此企业想了很多办法:预付费、会员卡、积分兑换、满减、信用卡积分、移动联通的积分、逢年过节发个祝福 ……

    这些都是为了营造“锁定效应”,让客户留下来,留下来,最重要的是把钱留下来。

    如果是用户自愿被“锁定”,那是企业的本事,能把生意做成感情,服!

    还有一种“锁定效应”是竞争对手之间的“不兼容”造成的,例如Mac OS和Windows、iOS和Android、PS和Xbox等。

    因为不兼容造成的锁定效应,很少真正是技术问题,多多数是策略问题。

    与对手兼容有可能吸引来对方的用户,但也可能是自己的用户被对方拉走。哪个更有利,相信身在江湖的厂商们自己的判断是最准确的。

    总结一下:

    凭本事和用户有了感情,长厢厮守,那是平台的本事,鼓励。

    但是,看看在可以“携号转网”之后的移动联通电信是怎么锁定用户的?

    这么多年和客户一直保持冷冰冰的金钱关系,突然要谈感情,可能么?!

    三大运营商采取的各种不择手段的“锁定”,已经不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而是在赤果果地损害消费者利益。

    “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与平台市场支配地位

    不论哪个行业的互联网平台,给用户提供的本质上都是信息的处理、传递和匹配。

    阿里自己不卖东西、美团自己不做饭、滴滴自己不开车,可他们却能让我们更好地购物吃饭出行。

    对数据的掌握和处理,是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自然也是各家的看家本领。

    除了实现用户之间更好的匹配之外,平台基于数据还可以提供很多有价值的服务,例如

    亚马逊的“预发货”系统:

    依据你的购买数据,系统推测出你近期要买的东西,并且已经安排发货至离你最近的配送点。当你下单的时候,可能快递小哥已经拿着东西站在你家门口了。

    还有这个:

    Apple Watch上的“摔倒检测”功能,能够判断佩戴者是否意外跌倒,然后是否应该拨通紧急联系人的电话,或者直接报警。

    这是个可以救命的功能,依赖的就是手表采集的各种数据。

    想象一下:

    美团按照我们的口味和合理的营养搭配给我们推荐了饭菜;

    滴滴按照我们的出行习惯和道理实况默默地给我们约了车,当我们下单叫车的时候,车已经在门口了。

    多么美好。

    应用数据的能力,无疑会增强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好事。

    “具备”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两回事,“具备”是“滥用”的前提。

    至于互联网平台如何“滥用”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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