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层次问题(食物、住房、繁衍)的关注往往会妨碍人们适当履行那些较高层次(文明)的职能。】
一般人的我们的创造力是有的,只是被现实中的林林种种的食品安全、孩子教育、住房成本等基本层次问题驻步不前。当完成这些基层任务后,回望来路,我们已经不再年轻,再续创造亦或忘记亦或落下了厚厚油腻的尘埃吧。
如此,让我回想起了1984里面的画面:男主和女主在私会后,站在窗边看见楼下包租婆那肥胖的身体以及她那超强的繁殖能力【包租婆对自己,对周遭环境没有任意抗争,只是在完美的完成其作为人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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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性是这样构成的,即在他为维修自身的生存和繁衍后代的努力奋斗中,他的创造才能和精力并不会全部耗尽。
在他的身上,还蕴藏着过量的经理,否则就不可能有我们所谓文明这一伟大的集体事业。如果人的能力已完全消耗在努力寻觅食物和住所、努力保护自身免受大自然的威胁以及繁衍同类这些事情上,那么人就不会有余力去从事更为高尚的文化活动,而这种活动渊源超越了满足最低限度的即时的生活必须的生活范围。这种进行文化活动的剩余力量,乃是人区别于低级生命体的标准,而且此标准可能比任何别的东西都更能说明问题。
当作为整个有机体的人的能力(包含精神的和情感的部分)得到尽可能充分实现的时候,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
如果没有一个能够满足人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强烈愿望的整备的社会制度,那么这种状况就会伴随着因此而产生的种种结果在芸芸众生中造成严重的心理挫折,而这有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解体。
人的愿望并不会因为得到食物和住所以及繁衍后代而得到满足。人还渴望参加某种有价值的事业,使他能够为此献出其特殊才能,而不论这种才能的性质如何、作用多大。因此,必须给予个人以实现更高生活的良机,亦即发挥他们为人类服务的才能的良机。
一个社会制度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能够将人们在经济追求与性追求方面未被耗尽的剩余精力引入呵护射虎需要的渠道。
为了使人们的创造力被用于实现最有价值的文明目标,就不能使人们的精力消耗或浪费在于邻人的不蹲冲突中、个人见与去体检的私人斗争中,也不能使人们的精力消耗或浪费在时刻警惕和防范反社会分子的挑衅性行为之中。除非社会为个人和群体保证了衣服那个成都的安全,否则,他们就无法致力于那些人们通过合作努力方能实现的更大宏伟的目标。
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很大程度上基于这一事实,即它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持了一个安全领域。法律保护其国家成员的生命、肢体完整、财产交易、家庭关系、甚至生计和健康。
法律通过创设有利于发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条件而促进人格的发展和成熟。
稳定某些基本行为,法律帮助人们从不断关注较低层次的问题中摆脱出来,并帮助人们将精力集中在较高层次的文明任务的履行上,因为对低层次问题的关注往往会妨碍人们适当履行那些较高层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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