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半小时下班,唠两句招标吧。
今天,有位客户发给了我一份招标文件,请我帮他看一看,然后提点意见。这是一个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我发现了一个问题,他在招标文件里面写了一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政策优惠支持”。
那么,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并且是按工程招标的程序进行的,要不要同时去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呢?比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这是个问题。
首先我想到的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简称小政】
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呢?首先要明确一点,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是两部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它们在对招标采购的规定中,是存在着实质性的、明显的区别的。一个项目是不可能既执行招标投标法,又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既然第四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那就隐含着另一句话,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我理解这是政府采购法把这一类型的采购推让给了招标投标法,说,大哥,你来吧。【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简称小招。小招比小政大三岁,叫哥没毛病】
看似一切正常。可是,小招家里却传出了不一样的声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算是小招的夫人,可以称为招嫂。
招嫂第四条有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招嫂这句话一出口,瞬间让所有人懵比了。
招嫂让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她居然比手划脚给隔壁小政家里人安排工作。傻子也能听出来,招嫂的言外之意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也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
招嫂这是又把任务推给了小政,说,小政弟,你自己的事情还是你自己负责吧。
其实,是招嫂太婆婆妈妈了。她不应该安排别人家的事情,她只需表达清楚一个意思就行了,即:预算执行情况我家不负责,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我家也不负责。
你说这事儿不归你管就行了,你为什么要画蛇添足,去操心这事儿没人管,甚至去主动安排别人来负责这件事情?
这是说话的艺术。
我这么一说,事实其实已经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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