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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网:范丞丞名誉权案一审胜诉,法律拒绝网络暴力

大律网:范丞丞名誉权案一审胜诉,法律拒绝网络暴力

作者: 大律君 | 来源:发表于2019-01-03 18:13 被阅读0次

    据媒体报道,日前一名网友在网上造谣,接连发出多篇文章,直指范丞丞是“范冰冰私生子”,为此,范丞丞遂提出名誉侵权的诉讼。近来,北京法院判决出炉,裁定范丞丞胜诉,判决书中更指出,范丞丞所提交的户口名簿作为证据,已经能够证明与范冰冰为姐弟关系,户口本中中载明范冰冰与户主关系为长女,范丞丞与户主关系为子。

    2018年1月1日,范丞丞起诉用户造谣自己与姐姐范冰冰关系的名誉侵权案宣判,范丞丞诉新浪微博用户“文艺-高冷先生”(原名:王*)名誉权纠纷一案胜诉,被告王某须在涉案微博向范丞丞公开致歉,并赔偿范丞丞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0元。若被告逾期未履行,法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内容。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更加畅通、传播交流更加编辑,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公众文化、娱乐生活水平。但不可否认,因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也随之增多。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名誉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该承担责任,必须满足违法侵权的前提要件。

    第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称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

    在客观行为上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通常情况下,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多是故意的,因为侵权人都是想以此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让人名誉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还存在一种属于“不明真相”的过失。例如上面所举案例的中的第一例,当侵权人不符合实际的消息投书报社时,编辑由于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而信以为真,登报扩散了这种消息,也应认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只不过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同样应承担民事责任。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与保护

    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舆论监督时,其人格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此层面,公众人物对社会舆论的分析评价、探讨评价应予容忍、克制,即使存在某些偏激、不妥之处,只要不是恶意诋毁、贬损,就不宜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公众人物依法享有名誉权,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并非没有限制。这种限制产生于公众人物名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博弈与权衡。

    精神损害赔偿的判罚额度

    名誉权更多侧重保护当事者的人格利益,即通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弥补当事者因加害行为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罚额度参考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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