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为现代人转移经济风险的金融工具,正在为越来越多家庭选择使用,然而保险在我们国家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真正懂保险,能够有客观认识并使用它的人并不多,包括目前主流的营销模式的弊端,使得消费者在挑选保险(或被动接受)时,往往进入误区或者忽视一些细节问题,当未来某一天风险真的突然降临时,手里的保单出现理赔难、甚至被拒赔的情况,此篇我们细数关于如实告知的那些事儿……
1.什么是告知?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同时是双务合同和射辛合同,合同的订立,意味着保险公司将为未来因风险发生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买单,但风险并不必然发生,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有权知道可能影响被保险标的(被保险人)风险发生概率大小的有关重要事实,使得保险公司能正确认识风险并进行风险评估,从而做出承保决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如果投保人违反该义务,可能使得保险合同成为保险公司未来必然履行的合同,这对保险公司和所有的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都不公平,同时也使得这类保险合同未来存在着拒赔风险。
2.告知哪些内容?
结合《保险法》及日常工作中的保险实务来说,告知的内容,主要为投保人、保险标的基本信息和重要事实告知。何为重要事实?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包括:(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以人身保险投保为例——
基本信息包括:投/被保险人的姓名、住所、年龄、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财务状况等等;
重要事实包括:健康问卷涉及到的既往病史、近期身体状况的变化、生活习惯、超过风险保额的财务问卷等。
3.如何告知?
目前我国保险实务中主要采用保险人询问告知的形式(香港为无限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
需要明确的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六条就询问告知做了明确说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什么是概括性条款?概括性条款是指较为宏观、内涵扩展、外延开放的条文(例如:您过去是否患有任何疾病?是否还有其他为溯及的疾病?)
客观来讲,目前国内的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辨识度普遍较低,保险合同是医学、法律、金融的结合体,一般人很难辨识,投保人相对于保险人来说处于劣势地位,故此法律为了维持合同当事人的平衡以及投保人的权益,而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在保险实务中也确实存在类似的概括性条款,实际上也是无效条款。
4.不如实告知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转移未来生活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稳定/提升现有的生活水平,解决内心的担忧,如实告知的目的在于,履行诚信的义务,在未来风险发生时能够顺利拿到保险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基于主流营销模式中保险销售人员的疏忽、误导和公众对于保险认知度不高、以及某些原因产生的投机心理,导致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普遍存在,殊不知这实为保险理赔埋下了风险隐患。诚然,解决一个担忧却又产生另一个担忧,这是每个投保人所不愿见到的!
那么,我来带你细数一下不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一些后果——
①.可能造成投保人的经济损失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两款法律条文解释过来就是,如果投保人不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保险人单方即可行使解除权,无需投保人同意)。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能行使解除权,这即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两年不可抗辩”,这往往是许多眼中只有利益营销人员误导投保人最深的利器,让投保人冒着拒赔的风险和保险公司、和自己的人身对赌,然而在翻看诸多法院裁判案例之后,两年不可抗辩并非绝对适用,违反诚信的结果往往差强人意。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保险法》同样做了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即:投保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后,不退还保费或者只退还保费,同时可能进入行业的失信名单,得不偿失。
②.发生风险时,无法顺利理赔,甚至被拒赔,或合同无效。
若被保险人发生风险,在申请保险金理赔后,保险公司会进行核赔,若发现投保前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必然导致理赔时效的延长,甚至极有可能会被直接拒赔,由此进入漫长的合同纠纷解决过程。
此外,《保险法》有明确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亦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期间左右。
③.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时效漫长
我国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判决一般是两审终审制,一审案件审结的时间一般为法院立案日起的6个月内(不包括立案前的审查、特殊情况的延长、公告期间、鉴定期间等),二审案件的审结时间为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生活中,通过诉讼解决的保险合同纠纷,经历一审、二审时间在六个月左右,对于已经发生风险的被保险人来说,这个过程太漫长……
④.因未及时得到保险金赔付导致经济状况恶化、病情恶化
保险的意义在于转移可能对生活或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风险,尤其对于普通家庭来说,这种风险的发生往往是毁灭性的,例如一个普通家庭,当某一家庭成员不幸罹患重大疾病急需救命钱的时候,却被保险公司拒赔,在经济上,对本来就不幸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如果要通过法律来获得赔偿,不但浪费大量的时间和心力,而且很可能使我们的亲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诚信无价,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作为投保人的我们,我都建议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维护投保人利益的同时也不应损人达己,秉持基本的诚信和职业道德,保险并不是转嫁风险的唯一工具,若此路不通,则另寻他途。保险之路不易,且行且珍惜!
公众号:臻保
保险经纪人白骆
20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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