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伟华
单位: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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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十几年来,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地区的腾退搬迁改造不断增加,拆迁利益也导致了各种分配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能否获得相应利益?今天,通过一个小案例,我们来看看在什么情况下,离婚的另一半可以分得拆迁利益。
【案例】
小张是昆明官渡区某村的姑娘,聪明能干,从小就有好多追求者。因为是家中的独生子女,她遵从父母的安排接受了一个外地小伙子大鹏的追求,后来,大鹏入赘到她家。
两个人一起居住在小张父母的老房子里,这样两人就没有购房的压力,可以生活的很轻松。小张一直觉得大鹏碌碌无为,不思进取,而且经常对小张大呼小叫,偶尔还家暴。
结婚三年后,小张父母老房子因建地铁列入拆迁范围,小张害怕大鹏得了她们家的拆迁款,于是提出离婚。大鹏不同意离婚,经过诉讼,法院第一次未判离婚。
2017年,在小张第二次起诉期间,小张父母的房子已经被拆迁,获得了拆迁款,但在拆迁时每个人的平方数只要了小张本人及其父母的,在被拆迁安置人一项没有大鹏的名字。在购买回拆迁房的时候,有一套写了小张的名字,全数使用拆迁款购买。
大鹏认为,在婚后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产,那么大鹏是否可以获得小张家的拆迁权益呢?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一方能够分得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以及婚后对于被拆迁房屋翻扩建的贡献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等其它因素。
本案中,小张父母的房子拆迁应属于小张父母的权益。虽然在小张与大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套回迁房写了小张个人的名字,但那是小张父母用拆迁款全款为其购买,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房产应视为小张父母对小张个人的单方赠与,与大鹏无关。
但是,如果小张和大鹏结婚后进行过翻新加盖等行为,那么大鹏可以要求对拆迁利益进行析产。而且如果在拆迁中,有大鹏的平方数或者大鹏是被拆迁安置人,那么他就可以获得相关权益。但是在离婚纠纷中无法处理,需要另案解决。
故本案中,大鹏不享有拆迁权益。
王伟华律师
执业十年,既懂法律又懂心理学。
专业从事婚姻家事案件理论研究与实务办理,参与过多起离婚诉讼前的谈判,办理过上百件婚姻家事类非诉和诉讼案件。
王伟华律师以执业十余年的经历,运用法律和心理学的双重技巧,从女性的视角,充分理解当事人的痛苦和焦虑。诉讼中,采用灵活策略和技巧,将纠纷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到最低。办案中,通过敏锐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分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繁冗的婚姻家事案件,努力通过个案推动婚姻法制进程,减少制度性的不公平。
婚姻无小事,每一段婚姻或开始或结束均意味着人生阶段的重启,人生的又一次蜕变,愿以温情陪伴和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确定的支持,陪伴当事人走出最艰难的一段历程,完成人生一次蜕变,开启另一段美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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