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主张“空床费”协议系真实意思应支持
沈光平
离婚纠纷中当事人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无抚慰金性质的费用。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一方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另一方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协议符合《婚姻法》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
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完全出于双方自愿,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当初双方签订这样的协议,另一方的本意还是希望能用经济制裁的办法尽量把一方留在自己身边,而作为一方所以会签订“空床费”的协议,也是出于想保住婚姻的考虑,不得不为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些经济上的代价。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订立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一方在不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时,只有共有基础的丧失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法院在夫妻不离婚的前提下支持一方请求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就相当于一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放入右边口袋,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意义。故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补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支付的,如果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尚不足以支付该笔费用,义务人还需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支付。
一般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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