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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式的好苹果(九):热热闹闹怼公堂

雷锋式的好苹果(九):热热闹闹怼公堂

作者: 竞争者的垄断梦 | 来源:发表于2017-10-24 21:57 被阅读9次

    真事 / 故事 / 反垄断的故事 / 大公司垄断的故事

    曲创(原创) quchuang#163.com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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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锋式的好苹果

    书:从纸到字节

    一块神奇的玻璃板子

    不能等死,绝不!

    天上掉下个大腿

    “Aikido行动”

    往事并不如烟

    不想被困住的囚徒

    最坑友待遇

    亚马逊的反击

    打响了反抗亚马逊的第一枪

    亚马逊被群殴,惨!

    好汉不吃眼前亏

    组织出马,一个顶仨

    大家都误会了?

    ——————————————————————

    上公堂

    升堂~~~~~~~

    2013年的6月,一个炎热的夏天,苹果内部却是一片萧萧秋风。

    那5个不争气的出版商都被DOJ吓破了胆,不战而败,眼下就剩自己了。他们都和DOJ和解,认错道歉赔钱,换来不用上法庭。自己违法这件事在法律上没有“违法”这个记录(好纠结的表达,如果不准确请各位通法律的朋友一定指正)。

    苹果决定不和解,那接下来就是昂着头上法庭了,最后由法官一言定乾坤(bench trial,没有陪审团)。

    上庭最大的好处是存在不确定性,虽然双方都在摆事实讲道理,但最后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辩护律师如何证明你的行为合理。

    《谢尔曼法》只有两页纸,寥寥数语,在英美法系中法律是活的,永远可以跟得上时代变革,充分考虑每个案子本身的特点,当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事情到了这一步,对错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庭上的辩护策略和双方对证据的解读。

    凭口才和技巧还有翻盘的可能

    步步为营,损失最小化

    2013 年6月3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苹果电子书勾结案,共审理了18天。

    决战时刻

    苹果这样的壕,律师团队肯定都是业界人精。

    人精们给苹果设计了5步兵法:

    第1步:“我没干!”(否认自己参与了勾结)

    第2步:“我干了,但干的不是坏事!”(是不是坏事需要再讨论个十年八年的)

    第3步:“我干了坏事,但没什么危害!”(没有造成电子书价格上涨)

    第4步:我干了坏事,也有危害,但危害不是我造成的!(涨价是出版商干的,和我没关系)

    第5步:我干了坏事,也造成了危害,但同时我也是在做好事,功过相抵,大人饶命啊~~~(我是在反垄断哎,反亚马逊的垄断,是他在搞垄断,快去抓他!)

    人精就是人精,苹果的律师费没白花啊!我们仔细看看这5步,那真是环环相扣,招招玄机,走出了一条有苹果特色的损失最小化之路。

    那边的DOJ也做好了充分准备,我们来一步步围观。

    见招拆招,暴击最大化

    Round 1 一脸无辜

    请相信我,我是无辜的。。。

    如果第一步就赢了,那苹果压根就没错,不仅没有损失,反而成了英雄,又一个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受害者(为什么说“又”?),公众形象大大的好啊。

    苹果:这是出版商之间的勾结,和我有毛关系,我又不是出版商,甚至那个时候连电子书都没卖出去一本啊!

    DOJ:他们都说了,这个勾结不能没有你,没有你他们活不下去,有了你才有这个勾结,你是他们的only one,Mr. Right 。。。

    苹果:谁?!谁说的?!

    DOJ:那5个CEO啊,你都认识的,把他们叫过来手按着圣经聊聊?

    这是你们在一起亲密吃饭的时间地点,你们深更半夜打过的电话,你们眉来眼去发过的邮件。。。

    怎么?感情破裂了?

    苹果:。。。。。。

    Round 2 挖埋雷

    你掉下来,掉下来~~

    第2步的核心是把这个事界定为同行之间的横向勾结呢,还是一个上下游关系之间的纵向勾结。

    这个事很重要,按照美国反垄断的惯例,横向勾结适用于“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illegal),自带犯罪光环,不用再找别的证据了。

    纵向勾结适用于“合理判定原则”(rule of reason),必须再从勾结造成的后果、危害有多大等方面去判断是否违法,挺麻烦,弄不好真得搞个十年八年的。

    这不仅要花很多钱(苹果的钱和美国纳税人的钱都有),而且在结果出来之前都不能说苹果和出版商的勾结是违法的,他们的一切协议都可以继续。

    这是苹果给DOJ偷偷挖的一个大坑,如果DOJ在前面第一步火急火燎的说苹果和出版商是纵向勾结,那现在就坏事了,本案可能要拖很长时间,久经沙场的DOJ没进这个坑,灵活的一闪身避开了。

    苹果:我认了,这是纵向勾结,得用本身违法原则,下面你去找证据证明后果危害吧。

    累不死你,我们先高价卖电子书赚钱去了。。。

    DOJ:先别走哇。我觉得这是个横向勾结,虽然你不是出版商,但你是出版商的核心,促成了这个勾结,这也是你的奇葩之处,不愧为全球最具创新力的科技公司,不是出版商,胜似出版商。

    苹果:开什么玩笑?!我只是个卖电子书的,和他们这些出书的当然是纵向关系了!

    DOJ:你承认你们勾结了吧?

    苹果:啊,怎么了?(有种不好的感觉)

    DOJ:当时你的iPad还没发布,iBookstore还不存在,电子书更是一本都没卖。你们哪来的纵向关系?不是纵向就只能是横向勾结喽,难道还能是斜向、45度向、曲线向、曲面向、虫洞向不成?!

    苹果:。。。。。。


    (未完待续)

    (图片来自网络,感谢原作者和能让我找到的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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