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媒体人何光伟在街头被查身份证,期间坚持要求警方明示法律依据,后被传唤3小时。事毕,何光伟将自己的经历写成了一篇《过冼村派出所》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说实话,这件事一开始把我的脑子搞得很乱。因为从双方的立场来看,双方都没做错。网上除了看热闹的人之外,也都站在公民或警察的角度指责另一方的过失。警察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角色盘查行人身份是有着明确法律依据的,以前总指责出了事警察才有用,盘查可疑人员身份证也是个预防犯罪的办法,并且在现场也有正式警察并出示了证件,这样看来警察没做错。
从公民的角度, 一个人好端端地走在路上,突然被告知自己有犯罪嫌疑需要拿出身份证,心里有不爽是肯定的。毕竟自己什么都没做怎么就有犯罪嫌疑了。如果碰上赶时间的,被这么一查半天那也真是欲哭无泪了。网上支持警察的人有种说法,为什么不让警察查?只有反对政府做贼心虚的人才不让查。你不让查当然不行。不过这里面有个先后顺序,公民是不知道你搞我的理由所以不让你搞,警察是因为你不让搞(阻碍执法)所以要搞你,鸡生蛋,蛋生鸡,鸡鸡蛋蛋无穷尽也。
为了弄清究竟孰是孰非,首先在《身份证法》就限定了检查身份证的法定情形。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明确:“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无关人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很多不便,执法中还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看来警察直接在街上盘查行人的身份证似乎是不妥的。但同时《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同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问题就在于这个“违法犯罪嫌疑”,公安部把它解释成“形迹可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解释则是:“对方的举动和神色让人起疑心,是司法工作人员基于经验、常理对怀疑对象所作的一种主观判断。”说难听点就是“看你像坏人就可以查你。”《警察法》中仅仅是“违法犯罪嫌疑”,而公安部将它异化扩张成“一切形迹可疑的人。”最高院不仅认同,还把它看作成一种主观感觉。这就大大缩减了公民遇到警察时据理力争的权力。主观感觉即人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规避它。基层人员执法态度也好,或是其他的问题我认为都是容易解决的。真正的问题在于在背后支撑他们这样做的法律体系。就像《历史的倒影》中说的那样,云栈洞是猪八戒的私人住所,被孙悟空拿金箍棒说砸就砸了,而比金箍棒更可怕的,是纵容金箍棒打烂云栈洞大门的天庭。
在我看来这次就是一群习惯了权力扩张的警察遇到了一个要较真的犟种。警察不能随便上街拦人查身份证,行人如果真的遇到了,在他出示证件之后给他看一眼也就是了,即使觉得不合理也可以事后申诉嘛,就像在球场上吃了红牌,你觉得不合理也只能事后处理,不能赖在场上不走。这样你好我好大家好,国泰民安,歌舞升平。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