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有拆就有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要依法对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合理的补偿,其最低补偿标准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补偿款必须足额到位。
而且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的廉价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在征收过程中,要先与被征收人签协议,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然后才能进行征收。
总得来说,国家颁布的这些规定其目的就是保障和维护咱老百姓的利益。不过,在实践过程中为什么有的被征收人拿不到补偿款呢?其根本原因恐怕就是以下这些情况给害的。
凯诺律师:拿不到高补偿或是零补偿,恐怕就是这几种情况给害的!1、在下发征收公告之后强行栽种树苗的
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告之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耕地上强行栽种树苗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果被征收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到头来,恐怕是什么补偿也得不到。所以被征收人必须要谨记这一点。
2、临时搭建建筑
对于临时搭建的,如果在没有取得正规手续的情况下,有可能也是没有补偿的。我国各地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手续不全,未经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一部分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违章建筑设施
违章建筑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很多农村建房时为了省事都不办各种证,但是老百姓要知道,未经村集体同意私自建设的房屋,属于非法占用耕地,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征地拆迁中,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此前国土资源部就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做好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收人居住问题,同时还要求要规范征地程序等。
因此,在征地拆迁当中,被征收人切忌违反相关条例,否则到头来可能什么都没有。
除了以上违反相关规定而拿不到补偿之外,为什么还有被拆迁人在自己房屋合法的情况下都拿不到高补偿呢?
凯诺律师:拿不到高补偿或是零补偿,恐怕就是这几种情况给害的!1、相信拆迁方拿政策说事的话
现如今,为了能够尽快的达到拆迁的目的,拆迁方便会采用让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的手段。而地方相关部门所谓的拆迁政策,其实就是为了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为了行使其职权和方便其管理所用。可是政策归政策,不能拿法律相比较,也不可能违反法律。
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大都会拿着一些红头文件当征地拆迁中的“尚方宝剑”,以“它”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且补偿也是合理的。对于不懂法不懂拆迁程序或是拆迁规定的老百姓来说,自然就会信以为真,即便心存怀疑也不敢反驳。最终导致自己的补偿远远少于别人的补偿。
2、不重视评估报告
拆迁评估环节是征地拆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合不合理就看评估报告合不合法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由于很多老百姓不知道评估报告的重要性,因而丢失了本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
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 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可是实践中,相关部门却直接自己决定了评估机构,且拆迁方选定的评估机构往往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更是让被征收人瞠目结舌。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自己不知道评估结果上的数字是否合理时,可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时,可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帮助您解决问题。
3、抵挡不住拆迁奖励的诱惑
“奖励”不仅是物质上的得到,更多的是精神层面上的鼓舞。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经常为了尽快让被征收人搬迁,通常都会用高额的“奖励”来说服他们。以“奖励”诱饵的手段,模糊掉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然后,拆迁方还很机智的在补偿安置方案里面加上,在什么期限内有多少户签约给予奖励,如果达不到规定内的户数,就没有奖励。这就让大家误以为拆迁奖励是合理补偿之外的,以为自己多拿了钱。
抵挡不住高额福利诱惑的被拆迁人,殊不知这其实是为他人做嫁衣裳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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