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绪年,今年57岁,是陕西凤翔县的一名残疾农民。
我与张X强、凤翔县三家庄X强建筑材料厂、凤翔县刘X村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后,被执行人张X强、凤翔县三家庄X强建筑材料厂、凤翔县刘X村砖厂一直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负的义务。我被迫于2018年6月19日向凤翔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即立案。案件详情暂不在此赘述,详见《陕西凤翔法院法官不守政治规矩的底气从何而来?》。今天我们就透过这一起简单的执行案件晒一晒凤翔法院的乱象丛生的司法现状。
乱象一:凤翔法院法官不守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
2015年1月1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认为,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作为司法部门,凤翔县人民法院自应“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执法程序”,“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凤翔法院法官不但存在解决执行难不利的问题,而且还涉嫌制造执行难!!!
乱象二:凤翔法院执行法官存在严重消极执行问题。
凤翔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自本人的执行案2018年6月19日在凤翔法院立案到被执行人张X强无证砖厂2018年8月份被强制拆除,期间,本人多次向执行法官孙康告知,被执行人张X强正经营的无证砖厂有可供执行的判决交付物,并多次强调,该砖厂因属于无证经营可能会被随时查封,但凤翔法院执行法官孙康一直消极对待,未依法对本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及时核查,最终导致被执行人张X强砖厂的可执行物灭失,从而增加执行难度。试问,凤翔法院执行法官的行为不是消极执行是什么?
乱象三:凤翔法院办案法官存在严重拖延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我的执行案立案于2018年6月19日,距今已经一年有余,至于何时能执行到位,可以说是遥遥无期。在目前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环境下,试问,凤翔法院执行法官的行为不是拖延执行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乱象四:凤翔法院执行法官公然无视最高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之规定,凤翔法院本应该主动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张X强等三被执行人拉入失信黑名单,但凤翔法院执行法官却并未依职责行事。迫于无奈,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规定,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邮政EMS向凤翔县法院邮寄了书面的将张X强等三被执行人拉入失信的申请书,经查,该申请已被凤翔法院于2019年4月20日签收。因为张X强等三被执行人明显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规定,凤翔法院应该早就将张X强等三被执行人拉入失信黑名单。
“拉入失信”EMS投递流水
但凤翔法院至今都未将其拉入失信黑名单,凤翔法院执行法官的上述行为无疑更加助涨了被执行人张X强故意挑衅法院判决义务的嚣张气焰。
乱象五:凤翔法院执行法官违法终结执行程序。
凤翔法院(2018)陕0322执433号《执行裁定书》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之规定,被执行人张X强没有判决交付的砖块就无法执行了?就需要终结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最高法[2000]执他字第31号复函)全文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9〕78号《关于判决交付的特定标的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聊中法民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系判决交付可替代的种类物的执行案件而不是判决交付特定物的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有该种类物,执行法院直接执行即可;如被执行人无该种类物,应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依判决购买该种类物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拒不购买交付的,执行法院可以该种类物的现时市场价格及运费确定其债务数额,命被执行人预行交付;拒不交付的,可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可就执行标的问题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或按上述关于执行可替代物的有关原则办理;或直接裁定转入金钱代偿执行。对本案的迟延履行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此复”。
很明显,我申请执行的砖块就属于上述复函中种类物类别,且这种机砖市场上一直存在,被执行人张X强完全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后予以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为何被执行人张X强没有就不能执行了?而且上述最高法的复函说的很明白,但凤翔法院却揣着明白装糊涂,凤翔法院执行法官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终止执行程序”裁定书第2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很明显,我在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办的这起执行案里,根本感受不到丝毫公平公正,能感受到的就只是权力的任性和某些人的胡作非为以及凤翔法院司法红线的层层失守!
乱象六:凤翔法院办案法官涉嫌受贿问题。
凤翔法院的(2016)陕032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很明确:“由被告张X强、凤翔县三家庄X强建筑材料厂、凤翔县刘X村砖厂向原告王绪年交付机砖92056块”。
“终止执行程序”裁定书第1页
试问凤翔法院,2018年6月5日收取被执行人张X强16570元“案款”的法官是谁?法院判决明明判决的是物,为何收取的却是钱?这个问题必须要说清楚!!!因为,本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这笔钱根本不是案款,很可能是收款法官与被执行人张X强之间的“其他不可告人”的费用!
乱象七:有案不立,不守政治规矩,包庇刑事犯罪。
被执行人张X强超期限的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此,本人也向凤翔县公安局控告过,但凤翔县公安局超过60日未答复,所以,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6月16日通过邮政EMS向凤翔法院邮寄了书面的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经查,凤翔法院已于2019年6月17日签收。
“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EMS投递流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对我的刑事自诉案件,凤翔法院至今无所作为,更不知还要拖多久,拖到何时?
本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执行案件,如今却被凤翔法院办案法官弄成一个“复杂的疑难案件”,这是在解决执行难吗?这难道不是在制造执行难吗???
目前,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也正值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三秦飓风·2019”执行专项行动”之际,被执行人张X强此时突然提出执行异议,凤翔法院也恰在此时终止执行程序,这是巧合还是有人精心谋划好的?大家心知肚明!
希望凤翔法院坚定贯彻“四个意识”,自觉恪守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严格依照法定规则、程序办案,切莫再执迷不悟,阴奉阳违,亵渎法律,糊弄党中央!!!(原文首发于凯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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