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案例,李某年近60岁,改革开放初期80年代和老婆就下海做生意,经过三十多年的打拼,积累了上亿资产,成功以后,李某喜新厌旧,和原配老婆离婚了,另娶了一个年龄比自己小25岁的年轻老婆徐某,并生下了一个儿子。正当可以享受一家三口天伦之乐时,李某到医院去体检时发现自己竟然得了癌症,这将志得意满的他推入绝境,可他还是听从了医生的安排入院治疗。在日复一日的病情加重,知道他的生命已经开始了倒计时。祸不单行,他在年轻妻子徐某的手机上发现了她和一个陌生男人暧昧的聊天记录,他断定妻子已经出轨。为年幼的儿子做好打算。李某叫来了律师,还有自己的弟弟李某甲,立下了遗嘱,把自己公司股权、几套房产、几辆豪车,还有几千万现金都留给弟弟,同时要求弟弟承诺要把他的儿子抚养成人,弟弟含着眼泪答应了。为了保险起见,这份遗嘱做了公证,确保万无一失。几个月以后,李某去世。家人处理完李某的后事,律师当着亲朋好友的面宣读了李某的遗嘱,李某妻子徐某听后大惊失色,质疑这份遗嘱是假的,李某有老婆和孩子,怎么可能把亿万家产给他弟弟?她认为一定是李某在意识不清情况下,李某甲胁迫其立的遗嘱。徐某一纸诉状把李某甲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决遗嘱无效,由她和儿子继承遗产。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一、徐某主张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徐某认为,根据遗嘱签订的时间,李某正是饱受疾病折磨,导致精神恍惚、意识不清的时候,所以她怀疑丈夫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立下的遗嘱。自己公婆已经去世,她和儿子就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家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她的一半,丈夫名下的遗产应该由她和儿子继承,而儿子未成年人,她作为妈妈,儿子的继承份额由她代为管理,等到儿子成年后再归还给他。二、法院认为,确定遗嘱是否有效才是本案的关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是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的,而且进行了公证。徐某说遗嘱无效,但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丈夫在立遗赠协议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李某甲也在有效期内表示愿意接受遗产,所以法庭认为遗嘱是有效的。徐某和李某结婚5年,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只有500万,徐某有权分的250万,而遗嘱里所列的财产都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且他已经明确由弟弟继承。所以法庭判决徐某败诉,驳回了她的所有的诉求。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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