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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无行为则无犯罪】思想为什么不能被惩罚(一)

【读书笔记·无行为则无犯罪】思想为什么不能被惩罚(一)

作者: 辛眉 | 来源:发表于2016-07-22 10:39 被阅读0次
    火烧女巫

    我们都知道,拥有恐怖主义思想不构成犯罪,跟朋友私底下谈论自己的恐怖主义思想不构犯罪,但是传播恐怖主义思想构成犯罪;看到美女或者帅哥,脑子里面意淫不构成犯罪,跟朋友或同事一起意淫也不构成犯罪,但是动手动脚(强制猥亵、侮辱罪或强奸罪)构成犯罪。曾经,历史上有一段非常恐怖的时期,你心里面的邪恶想法,只要通过说梦话、写日记或者跟朋友交谈泄露了出来,就要受到处罚。

    为什么不能处罚思想(所思所想,“思想”的最广义)呢?大家很快就能想到两个理由:一,怎么证明我有这种思想呢?二,我没有伤害别人,凭什么处罚我?这两个理由是非常不同的。[1]

    第一个理由意味着,刑法处罚的就是思想,但是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才行。梦里面的世界不能再诡谲了,怎么做得了真?写日记或跟朋友交谈,就不可能生编乱造吗?而且,揭发的人(听到梦话或者跟被告交谈的人)完全可能歪曲事实。为了得到更可靠的证据支持,不得不依赖口供,结果造成了严刑拷打、屈打成招。付诸实行,就有迹可循,犯罪能够更加客观地证明,也能够更多地避免冤假错案。

    第二个理由就是著名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是约翰·密尔提出来的。大意是说,你有一个专属自己的世界,在里面干什么都行,但是一旦跨出了这个世界,侵害到了别人,就要受到处罚。自己天马行空,跟朋友私下交流,都是个人私密世界(Privacy)里面的活动。思想只要没有笔之于书,没有付诸实行,没有踏出个人世界,就不可能有伤害性。一个自由的社会必须给每个人尽可能多的自由空间,让人们能够在其间自由地思想、自由地行动、自由地发展。想一想,一个连梦都不敢做的国家,有多么恐怖!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尊重公民的自主性,把每个人当作负责任的主体来看待。在一个人只有犯罪萌芽的时候,我们只是劝说或者告诫,说明我们相信,他是能被说服的、理性的,经过冷静思考、利弊权衡,会做出正确的选择;要是一开始就以强制力介入,不给他/她任何随后弃恶从善或执迷不悟的选择空间,说明我们对他/她是多么不信任。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就体现了对公民自主性的尊重:一个人着手实行犯罪,说明犯意已决,即便这时候,只要及时收手,没有造成犯罪后果,还是能得到刑法宽宥。

    [1]See Antony Duff,Answering for Crime: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in the Criminal Law, Hart Publishing, 2007, Ch5(4)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oughts”;Douglas Husak, “Dose Criminal Liability Require an Act”, inThe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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