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的解析
凡夫的认知模式
可概括为一个字:
二
我们总是用
一对一对的
名言概念来
认识、描述
这一个世界:
真与假,善与恶,
美与丑,有与无,
是与非,对与错,
好与坏,苦与乐,
爱与恨,取与舍
只要是凡夫,就二
只要二,就是凡夫
“二”是凡夫的
充分且必要条件
学佛,即发愿
精进的闻思修
转凡成圣
亲证不二
佛法叫做
“不二法门”
二,深深烙印在了凡夫
对这个世界的理解之中
我们对世界的理解
通过什么体现出来
通过逻辑
形式逻辑,又是
逻辑中的底层逻辑
“矛盾律”和“排中律”
则又是形式逻辑中
最基本的两条规律:
矛盾律,要求在
同一思维过程中
一个命题和
它的否命题
绝不可能
同时为真
排中律,要求在
同一思维过程中
一个命题和
它的否命题
绝不可能
同时为假
一个命题和
它的否命题
是一对二
矛盾律和
排中律合起来:
不能两个都选
不能两个都不选
二者,必居其一
究竟怎么“二”
最上游的
一对二是
我和非我
就是我的主观世界和
我所认识的客观世界
主客即能所
“能所”这对二即是
其他一切二的根源
可谓万“二”之源
在佛陀的三时教法中
凡夫“二”的认知模式
又被称为
“能所分别”
的认知模式
主客二元分化
能所分离对立
这个预设前提
所带来的一个
极严重的后果
就是它杜绝了
我们真正抵达
客观世界本体
的可能性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客观世界本体”是怎样的
甚至是否存在
根本无法判断
只能将其悬置
转而讨论我们的
所看、所听、
所嗅、所尝、
所触、所想
即认识论
意义上的
“客观世界”
认识论的转向,非常关键
下文所提到的“客观世界”
除非特别声明
都是指认识领域的客观世界
而不是客观世界本体
本文的总体思路是
通过分析认识领域的
客观世界,来探讨它
是否具有指向
客观世界本体
的可能性
充其量
只是可能性
不是必然性
主客分化后
二仍在继续
以我为例,此刻我
注意力聚焦的对象
是眼前的这部手机
因此,我所认识的
客观世界就被分别成:
焦点对象(这部手机)
和非焦点对象
(除了这部手机
以外的客观世界)
放下手机,品味咖啡
我所认识的客观世界
又被分别成:
新焦点对象(这杯咖啡)和
非新焦点对象(除了
这杯咖啡以外的客观世界
原先作为焦点对象的手机
也在其中)
我们就
这样随时随地
处于焦点对象
和非焦点对象
的二之中
可是
主客分化
我非咖啡
我又是如何在
茫茫大千世界之中
准确锁定这杯咖啡
通过它的“相”
也就是它的特征
这里的特征包括
但不限于它
所处的时间(此时)
空间(我的手上)
颜色(棕色)
热度(烫)
气味(香)
口感(略苦涩)
等等
我正是依靠这些特征
把这杯咖啡和世界上
的其他一切事物
(我昨天喝的那杯咖啡
一旁的手机,此刻正走进
这间房的川大爷,等等)
区分开来并加以
对象化和聚焦
哪怕是脑海中
不经意间浮现的
一个模糊的影像
也是有相的:
“模糊”即它的相
无相意味着,尚未被对象化
意味压根无法被识别、聚焦
意味不存于任何的时空之中
(对象的相
包括它所处的
特定时间点和
空间位置)
“二”的认知模式下
无相根本无从谈起
一个自然问题是:
某对象和它的相
之间是何种关系
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
依然逃脱不了“二”的模式:
要么它们完全不可分离
相固化于
对象本身
要么相是对象
所拥有的另一个对象
就如同“钱”和“有钱人”
之间的关系
两种关系
必居其一
回忆一下前面的
矛盾律和排中律
如果对象,和它的相
不可分割,浑然一体
后果最终,会是什么
相即对象的具体特征
诸如某个特定的颜色
某个特定的硬度
某个特定的温度
某个特定的形状
某个特定的时间点
某个特定的空间位置等等
这里着重
强调“特定的”
否则,特征就
不成其为特征
以颜色为例
作为相的颜色
不能是泛指的“颜色”
而只能是某个特定的颜色
例如RGB值为
(199, 237, 204)
对应的所谓“护眼色”
作为特征的“颜色”是一个
泛指的、笼统的颜色
又如何依靠它来
识别和区分对象
因此,相必须是
具体的、特定的
但是这样一来
也就意味
相不可变:
泛指的颜色可变
但某个特定的
颜色不会变
RGB值(199, 237, 204)
始终对应于那个
所谓的“护眼色”
不会改变
当对象和它的相浑然一体
相的不可变显然意味着
对象自身的不可变
这就是
物相一体的
严重的后果
且说行者之驻立
如何能成为可能
如果认为“行走动作”
这个相和眼前的这个人
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这人就必须
一直走下去
永远停不了
哪里会有永恒不变
明显违背直观经验
在“二”的认知模式下
对象和它的相之间
便只可能是
第二种关系:
“拥有”关系
如果认为
对象和它的相
之间是“拥有”关系
可以允许对象变化
当颜色只是
对象所拥有的
另一个对象时
对象颜色的变化
就如同更换服饰
服饰在变换
但是承载着
服饰变换的人
始终是那个人
“行走动作”
只是这个人现在
所拥有的一个相
当他放弃这个相
也就停止行走了
似乎完美解决了
刚才的逻辑困境
也和我们的
直观经验
十分相符
然而这看似
完美的结局
却再一次被
龙树菩萨
无情摧毁:
相不存于无相者
亦不存于有相者
离有相与无相者
相更不存于馀处
龙树菩萨只不过
相当于追问一句:
拥有相的这个对象
本身是否另外有相
要么对象本身另有相
要么对象本身无相
二者必居其一
如果对象本身另外有相
将导致有双份相的过失
一份是对象本身的相
一份是对象拥有的相
无异“头上安头”
可是比这更严重的是
若对象本身另外有相
等于问题又回到原点:
这另有的相
和对象本身
是何种关系
非但问题并没有解决
反倒还会有再次跌入
前面第一个坑的危险
只能选择
对象本身无相:
钱乃身外之物
有钱的人
本身无钱
钱是他在
自身之外
拥有的相
同样方式来考察“钱”的相
(即“有钱人的相”的相)
剥离了相的钱也无相
无相
意味,无法识别聚焦
意味,压根无从谈起
皮(对象)之不存
毛(相)将焉附?
通过分析
认识领域的
客观世界
来探讨它是否具有
指向客观世界本体
的可能性
我们现在可以有
一个初步的结论:
在“二”的认知模式下
认识领域的一切对象
本质上都是无相的
因此不可能在
客观世界本体中
有所指向或对应
不仅
外在的物
就连被我
所提到的、所想到的、
镜中所见的“我自己”
其实也是属于
认识领域中的
客观对象
(“被”字和“所”字
暗示了这点)
因此上面
无相、无指的结论
对“我自己”也同样适用
凡所有相,皆是虚妄
诸相非相,则见如来
是实相者,则是非相
是故如来,说名实相
既然认识领域的
一切对象本质上
都是无相的
为什么在我们的面前
还会呈现出一个如此
生动逼真、绚烂多彩
的大千世界
唯一的解释即:
认识领域之中
对象化的世界
“奠基”并非对象
体现识的相继性
讨论“基底”之前
先聊“空”
“空”是理论标签
出家即“遁入空门”
空的究竟是什么
空的是一切对象:
花草树木,桌椅板凳
山河大地,日月星辰
芸芸众生,等等
这一个个对象
统统只是我们
认识领域虚幻的显现
无法在客观世界本体
之中有所指向或对应
客观世界,本体之中
从未有过,压根无生
佛陀在三时教法中
将本来无生的对象
称为“遍计所执性”
又叫“相无自性性”
无相,无指,无生
客观
世界本体
存在与否
至此仍悬置
这里要表达
退一万步说
它真的存在
也不以我们
所感知到的
这种面貌、
这种方式
存在
什么方式?
“二”的方式
对象化的方式:
认识领域的客观世界和
所谓客观世界本体之间
不具有任何逻辑同构性
佛陀在三时教法
更进一步明确了:
一切唯心
万法唯识
唯识无境
根本没有所谓
客观世界本体
圣者境界
“能所不二”
凡夫的“二”,从根子上
从最初的,“主客分化”
(即“能所分别”)
这第一对二开始
就已经跑偏了
自此一条“二”走到黑
说完了空,还有不空
花草树木,桌椅板凳
山河大地,日月星辰
芸芸众生,等等
一切对象明明从未有过
却偏偏误以为它们是有
这个“错误认识”
这个“错觉”本身
是不空的
思故思在
这个“认识”
佛陀在三时教法中
称之为“依他起性”
又叫“生无自性性”
“认识”本身从未
真正产生过
任何对象
唯识无境
“二”的认知模式下
不空的“认识”本身
却是无法被感知到
以为感知到的
都是对象
“认识”本身
恰不是对象
并不是“二”
自性纯粹清净
是世俗谛和胜义谛
双泯后还原的“觉”
但同时
它又是
一切对象、
一切“二”
的基底
“认识”虽然不空
但由于是“迷谬”的
所以要转,转识成智
转染成净,转凡成圣
当且仅当“认识”不再
以外显现和虚妄分别
任何对象的时候
才能亲证,自身纯粹
清净法性,以智证真
佛陀在三时教法之中
称法性为“圆成实性”
即“圆满成就真实性
“真如”,又叫
“胜义无自性性”
在二时教法中
称之为“实相”
留心不难发现
不论空与不空
谈论的立足点
始终是认识论
都是基于彻底
的认识论转向
单纯本体论上空本体
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叫“断灭见”
或“断见”
宁可执常见如须弥山
不可落断见若芥子许
可见断灭见
的巨大危害
须菩提,汝若作是念
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
说诸法断灭,莫作是念
何以故?
发阿耨多罗
三藐三菩提心者
于法不说断灭相
断灭见:
二时教法之中
认为先前曾出现
而今不存则成断
“先有后无”
即断灭见
在佛陀的
三时教法
不承认有
圣者证悟的真实
即就是:断灭见
乍一看
二时教法
三时教法
所说的断灭见
似乎风马牛不相及
但是仔细推敲一下
二者的内在逻辑
是一致的:
由于缺失了
认识论视角的引入
自然会认为我现在
看得见、摸得着
这张桌子是因为
存在桌子的本体
未来经过修行
我现证了空性
这桌子的本体
就被我修没了
先有后无
届时不仅是
桌子的本体
整个客观世界的
本体都被修没了
于是乎空空荡荡
什么也都没有了
不承认有
圣者证悟
的真实
认识论转向:
须菩提,如来
说有我者,即非有我
凡夫之人,以为有我
须菩提
凡夫者
如来说
即非凡夫
是名凡夫
经过以上的探讨
如果有如下理解
本文目的即达到:
作为一个对象
桌子的有无始终
皆认识领域的事
错觉上似外显现
正智上不显分别
亲证法性真如
桌子本体
压根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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