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18

作者: fe2ad115e53d | 来源:发表于2022-08-30 21:19 被阅读0次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原则上不得撤销。


    2.标的物属性为不可替代物,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后,债务人可以免除继续履行的给付义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非金钱债务,当事人可以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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