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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磔刑”考 (2023.5.5)

【第1篇】“磔刑”考 (2023.5.5)

作者: 历史学者唐不闻 | 来源:发表于2023-05-14 17:26 被阅读0次

    《吕氏春秋·卷五·仲夏纪》云:“小暑至,螳蜋生,鶪(jú)始鳴,反舌無聲。”

    “螳蜋”自然即是螳螂,而“鶪”为何鸟,高诱注曰:“鶪,伯勞也。……伯勞夏至後應陰而殺蛇,磔之於棘而鳴於上。”

    大意是说,“鶪”便是常说的伯劳鸟,而伯劳鸟的一大习性是喜欢杀死蛇之后,将其尸首悬挂在荆棘之上。其实不独是蛇,伯劳会将自己捕捉的几乎任何大型猎物的遗体,包括其他鸟类、蛙类、鼠类等,整个地悬挂在树枝,一点点撕扯着进食。

    在这里,我比较关心的是高诱描述伯劳这一行为所用的“磔”字。

    年初撰写新书时,其中单独有一篇介绍“秦汉刑罚制度”,“磔”便是秦至汉初的一种法定死刑,在秦简和汉简《二年律令》中多有体现。但关于“磔”刑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死刑,却始终蒙昧不清,至今没有定论,它不像腰斩那么清晰明白。

    有一种曾经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磔”便是车裂。如《后汉书·董卓传》: “恨不得磔裂奸賊於都市,以謝天地! ”章怀太子李贤注此“磔”字曰: “磔,車裂之也。”不过这应该是李贤的误解,此文句里,“裂”才是指分裂尸体。至于“磔”字与“裂”字,是同义并列的关系,抑或状语修饰的关系,似乎难以确论。后面我再作分析。

    另一种观点认为“磔”是凌迟,这个结论如果放在唐宋以后,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凌迟之刑出现本身便晚。若以为秦汉时“磔”也是如此,便不确了。

    我以为了解秦汉时的磔刑,还是应当对“磔”字作一番训诂才行。《说文解字》:“磔,辜也。”对于“辜”字,段注云:“周禮:殺王之親者辜之。鄭注:辜之言枯也,謂磔之。按辜本非常重罪,引申之、凡有罪皆曰辜。”大意是,“辜”是一种重罪和重刑,将犯人“辜之”,等同于将其“枯之”,或“磔之”。

    段注又对“磔”字作进一步解释云:“按凡言磔者,開也,張也,刳其腹而張之,令其乾枯不收。”段玉裁的理解是,“磔”字的含义主要是指“张开”,磔刑大概是把人像屠宰猪羊一样开膛破肚,把胸腔腹腔往两边张开,取走五脏六腑。我在研究这些资料时,甚至联想到了古代维京人的酷刑“血鹰”:将人的背部剖开,肋骨会外翻打开成翅膀状。我在想磔刑会不会和血鹰有所相似,当然这只是一种没有根据的猜想,出于谨慎,我最终没有写入书稿。

    严格来说,“刳其腹”其实也是段玉裁对于“开张”之意的联想,并不一定符合磔刑的特征,究竟是指把犯人的腹腔打开张开,或纯粹只是伸张展开人的肢体,以便将其固定在某处,我以为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可能后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回到本文开头高诱对于《吕氏春秋》的注释。高诱虽是东汉末人,比起清朝的段玉裁,离《说文解字》作者许慎显然近得多。而他对于“磔”字的用法,应该也更类似许慎,更符合秦汉人的理解。高诱说伯劳鸟杀蛇之后“磔之於棘”,“磔”字应该就是将伸展的蛇尸固定在树枝之意,似乎并没有开膛破肚的多余意思。为此我特意去搜索了几个伯劳鸟挂尸的视频来确认。

    因此我们再来看《后汉书·董卓传》那句 “恨不得磔裂奸賊於都市”,“磔裂”之意,大概也是先将其身体四肢张开固定,再行车裂。“磔”是为了“裂”,而非“磔”等同于“裂”。

    再看同是东汉人班固所著《汉书》,其中对“磔”字的使用:

    1、章坐要斩,磔尸东市门。《云敞传》

    2、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悬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王尊传》

    也可以看出几个特点,比如磔的对象不一定是活人,可以是尸首,这和伯劳的行为也相符。既然可以是尸首,那么把“磔”当作死刑中处死人的那一步骤便不太合理了,应当认为,“磔”包含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固定犯人方便处死,如第2条之例;一是为了处死犯人之后固定在公众场合示众羞辱,如第1条之例。因此,秦汉时的磔刑,可能指处死、固定(或先固定再处死)、暴晒尸体(干枯之)示众的完整过程链。

    关于磔刑还有一个变革需提,汉景帝时期曾“改磔曰弃市,勿复磔”。对此更准确的理解,应是原来犯人需要固定在木桩之上暴晒示众,但改为弃市之后,只是伏尸于众,至少亲属可以很快前来为其收尸,程度上的确较减轻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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