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听了崔伯雄和赵红明老师培训后的心得
在权利要求撰写过程中,我总是有一个疑问:如何鉴别必要技术特征。
举个例子,一件申请的主题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我的发明点是改进了“报警阀”,那“水泵”这个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吗?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有时候真的拿不太准。要说是,但我没改进“水泵”,它与“报警阀”无关呀;要说不是,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旦缺少水泵是无法运行的,水泵在整个系统中又确实是必要的。那水泵这个技术特征,到底是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应该写在独权中呢?
我们先来看看必要技术特征的出处。细则20.2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技术问题指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的技术问题。即,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解决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独权,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控制系统中存在的问题。而本申请未对水泵作出改进,水泵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因此,水泵并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写在独权中。
再深入思考一步,不写在独权中就意味着独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了,对说明书支持的要求就提高了。那我是否需要在实施例中公开一种没有水泵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支持独权的保护范围呢?
答案是,不需要。原因是“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指的是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能解决技术问题,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而说明书中有足够的实施例能支持这一点。即,权利要求是否能得到说明书支持同样是根据具体的技术问题而言的。
因此,只要对改进的部分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即可,而本申请没改进“泵”,因此不需要在“泵”这一点上特意寻求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必要技术特征和说明书支持需要紧扣技术问题,从而才能写出发明点突出,保护范围大的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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