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已经发出了招标文件,但是却想对里面的一些内容进行一些修改或者澄清,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要知道这个,首先,要对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才行。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从而维护招标文件的严肃性。而遵循这一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是采购项目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
其次,我们应尽量避免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方,或招标方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同时还要兼顾公平竞争,必要时还可征询专家或者是相关供应商的意见。对于那些无法确定技术规格的货物,可以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技术建议并详细阐明技术规格,再跟供应商就建议内容进行一些讨论,就可以形成统一的技术规格。
再者,如果出现像是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情况一定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要注意时间是否在修改期限内,并根据修改时限分别进行处理。
具体说来,若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是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招标方或招标方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招标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若是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就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了:
如果是必须做出的修改,像是强制技术参数、安全指标这样的,招标方可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务部们,获批后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如果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还应给予必要的赔偿。
如果是对开标地点、开标时间,或者是减少投标证明材料、调整采购数量这样的小幅调整,应继续延用原招标文件里的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评标,后续可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补充签订变更内容,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实质性条款。
所以,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并不是一件随意的事情,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就应多注意,避免出现问题。如果是一定要修改的,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保证采购活动的连续性和公平性。
上阳光采购网(https://www.fairpur.com/),了解更多采购招标知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