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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作者: 孙莉教你学财税 | 来源:发表于2017-02-05 21:26 被阅读0次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按照一般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按增值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此处的“明显偏低”包括平价与低价。

    可以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形:

    一、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

    证明时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二、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三、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

    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也是个人平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之一,虽然该公告已经废止,仍是许多地方的地税局认可的个人平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之一,如北京、唐山、长沙、重庆、鞍山、南昌等地,其中南昌规定的是“自然人股东所投资企业最近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加入限定条件“最近”,使该条款在实际运用时更加明确。

    证明时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需要注意的事项:

    (1)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2)企业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上的,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总结:

    在实际操作中肯定还会有税务机关认定不统一,执行不一致的地方。应与当地的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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