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私家车经营网约车业务,车险赔吗?

私家车经营网约车业务,车险赔吗?

作者: 李晓练 | 来源:发表于2019-08-28 22:25 被阅读0次

    自从2015年网约车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如今谁手机上还没几个叫车的APP呢?常见的比如滴滴,俨然已经成为都市生活的一部分了。人们要么出行叫车,要么自己兼职或专制从事网约车业务。

    我自己经常使用滴滴,有时候跟司机聊天,兼职的司机们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理由五花八门,有为了赚零花钱的,有失业中暂时没找到更好工作的,有因为无聊出来打发时间的,还有说是因为喜欢跟人聊天缓解压力的。

    但是很少有司机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原来他们在给爱车购买车险的时候,都是按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投保的,但是现在他们却在从事营运性质的业务。

    那么问题来了,私家车在从事网约车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先说一个结论:交强险的理赔不受影响。(不过交强险的赔偿额度非常有限,我在之前的文章有专门讲过。)

    接下来,我们看商业险。

    以平安财产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为例,其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中第二十五第三项载明“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很明显,网约车属于运营车辆,且业务量会影响驾驶人的身体精力,很可能使得保险车辆危险系数显著增加。因此,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

    有的读者或许要问了,保险公司的这项规定合理吗?合法吗?是不是霸王条款呢?

    还真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费用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简单说来,车主在改变车辆营运性质后(从“非营运”到“营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情况决定加收保费或是解除合同。 通常说来,保险公司自然是乐于加费承保的。

    自从网约车的兴起,法院已经受理了不少相关的理赔纠纷。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网约顺风车跟专车的性质是不一的。

    以(2018)豫10民终4157号判决为例,审理法院认为:顺风车属于合乘,即以合乘他人车辆方式按一定路线出行为目的,以车主在顺风车平台发布自己的出行路线或乘客接受车主的顺路路线等方式,发起合乘行为,并通过顺风车平台与顺风车车主达成合乘的意思表示。顺风车平台提供获得合乘机会或发布合乘需求,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故顺风车订单不属于运营订单

    最后总结一下,如私家车主将原本家用的小汽车用作网约车,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网约车经营活动中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受此限)。

    网约顺风车不属于运营性质,如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可诉至法院,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私家车经营网约车业务,车险赔吗?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hccvec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