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则
之 核对流程

1 接收核对申请

接受核对申请应包括:
① 接收核对申请:接收委托单位送交的核对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核对授权书、核对委托书、核对对象身份证明材料等,核对申请材料内容见规范性附录A;
②审核:对核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次数宜为两次且审核人不为同一人;
③ 退回核对申请:将审核不合格的核对申请材料退回给委托单位,并告知不予接受的原因;
④ 接受核对申请:接受审核合格的核对申请材料,正式受理核对申请。
⑤ 注:可直接接受来自其他核对机构的核对申请,核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由发起核对的机构负责。�
2 信息获取

信息获取流程应包括:
① 发送信息查询请求:依据核对申请,向信息共享单位或者其他核对机构发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请求;
② 接收查询结果:接收信息共享单位或者其他核对机构的查询结果;
③ 查询结果是否正确、无遗漏:接收的查询结果正确无误则进行核对;查询结果错误
或者有遗漏时,与结果提供单位联系并重新查询。
④ 注:在处理其他核对机构的核对申请时,可直接反馈查询结果。
3 信息核对

信息核对流程应包括:
①核对: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② 是否符合中止情形:审核核对结果;
③ 按照委托单位要求处理:核对结果符合中止情形的,按照委托单位要求进行处理;
④ 生成核对报告:不符合中止情形的,直接生成核对报告。
⑤ 注:当核对对象提交的基础资料或者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中出现信息遗漏时,信息共享单位无法准确返回核对对象的客观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可以选择中止。中止情形宜由委托单位与核对机构协商确定。
4 出具核对报告

出具核对报告应包括:
① 生成核对报告:根据核对结果生成核对报告,核对报告编号规则见规范性附录B,核对报告内容见规范性附录C,核对报告样式见资料性附录D,核对报告编制规范见规范性附录E;
② 发送核对报告:向委托单位发送核对报告;
③ 工作归档:在委托单位接收核对报告后,对本次核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档进行归档。
2014版(供参考,其已被MZ/T 072-2016 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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