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加班费诉讼时证据规则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二)北京高院、劳动仲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0条,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加班证据
(一)劳动者自己掌握的证据
1、加班审批单;2、单位要求加班的微信、信息;3、视听资料;4、加班工作的邮件、通信等;5、证人证言。6、其他能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
1、依法需提供的证据:(1)考勤表;(2)工资表;
2、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明加班存在的证据;
3、用人单位提供的欲证明其他事实,反而可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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